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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2011-08-14 18:40:5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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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批评“拍桌子的律师”?王才亮 良说 2024-01-20 11:18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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