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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行为定性
2009-07-11 21:30:14 来源:
| 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 ||
| 2008-05-07 08:53:30 |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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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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