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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志刚:南京“彭宇案”法官责任辩析
2011-10-28 11:33: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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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南京“彭宇案”法官责任辩析
程志刚
一、笔者认为,“彭宇案”一审判决的主要错误有两个
(一)在遭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适用证明责任来进行判案[①]
法官在审案难免会遭遇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而法官又“不得拒绝裁判”,为此法律为这种情况规定了解决之道——适用证明责任来判断。
原告提起侵权之诉,需要对的4个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中,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行为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可以直接判令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即原告方败诉。如此判决的后果是:1、虽然不能据此认定被告是见义勇为者,但至少昭示了法律不会冤枉行善的人,不会苛求行善的人自证清白,鼓励了见义勇为;2、原告虽然输了官司,但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也不难接受,因为输在证据不足,怨不得别人、怨不得法院,从此知道法律原非万能;3、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双方可以回归安宁的生活。本来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损害赔偿纠纷,双方争议也不大(原告也坦陈其有医保劳保,对赔偿也不太在乎),也几乎不涉及道德问题以及中国人最看重的“面子”问题。如此判决,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作用均得以充分发挥,很好地实现了法律的自身价值,社会反响也一定很好。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将证明责任这一工具弃之不用,以“事实推定”的方式作出了判决,从而把原被告以及目击证人逼入道德的绝境,从数额不大的赔偿争议演变成各方为维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而输死搏斗,最终统统成为输家。
(二)一审判决的事实推定错误
所谓事实推定,是指法官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根据经验法则依自由心证,推理出另一个事实。但事实推定作为法官追求案件事实的一个工具,其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彭宇案”不具备以下条件:
1、事实推定要求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高度概然性。虽然,目前社会道德水平不高,乐于帮助陌生人的人不多,但认为只有加害人才会上去救助受害人也属极端。以帮助行为推定加害行为,两者之间缺乏高度盖然性。
2、事实推理必须符合公正理念和高尚社会价值取向。对于适用事实推定的案件,法官应当倾向于追求高尚的社会价值,在平衡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冲突时要体现社会公正优先。按照一审判决的推理,因为你帮助了受害人,所以你就是加害人(除非你自证清白),其后果必然是灾难性的。以致“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大家不约而同将“彭宇案”视为肇端。
二、“彭宇案”一审主审法官之错,后果有限,恶果的酿成有更深层的不可归责于王法官个人的原因
司法有其自身的规律,为确保裁决的公正和权威,法治国家都建有完备而堪称“奢侈”的司法体系,制定了法官遴选、职务保障、公开审理、合议、上诉等一系列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司法体制明显弱化法官个体的权责,强化集体负责和审判监督,行政色彩相当浓厚,以致不惜任由某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与通常的法治原则相悖。在这些制度遭到诟病的时候,每每以中国国情来回应;在最需要发挥这些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的时候,这些制度却往往不灵。这在“彭宇案”中表现得甚为突出。
1、在我国,法院作为集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任何判决都是以法院的名义作出的,代表法院的集体意志,法官个人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独立作出判决。每一位合议庭成员包括审判长,理论上都只有平等的一票。在中国,法官之间的地位悬殊,从职务讲,有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从行政级别讲,科员级、副总理级;从法官等级讲,有四等十二级,从五级法官到首席大法官。在法院内部,各级领导依照职权对案件的审理进行分级监管。“彭宇案”在一审审理期间,已经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一审法院理应高度重视,慎重决断,严格把关。一审判错了,是做出这个判决的法院错了。王法官只是参与决策的一员,要他承担所有责任显失公平。
2、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但又终审不终、无限再审,这就为纠正错案预备了足够的救济通道。其中,二审专为监督、纠正一审裁判而设立。二审法院完全可以在二审的时候直接纠正一审的错误。“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只是一个未生效的判决,虽然其中的某些文字触痛了人们的神经,但该判决无任何法律效力,听凭二审法院对其进行法定的评判。在万人瞩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完全可以拨乱反正,给公众一个掷地有声的回应,那将是多么地振奋人心啊!如此,坏事变成了好事,更加彰显法律的尊严。
3、在我国,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发指示、提要求、下命令、做答复,上级法院代表着更高的政治、法律水平高,理应更好地实践“三个至上”,在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方面作出表率。从披露的消息看,虽然上级法院和领导对“彭宇案”高度重视,但拥有足够资源的上级法院都做了哪些工作?实际效果又如何呢?
4、当前,调解已经成为法院应对社会矛盾的“法宝”,被拔高到了顶礼膜拜的地步。于是,在“和谐”的名义下,有损公义、有违自愿的调解,实不少见。曾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有背离法治、形神俱失的危险。依照法院内部的常理和一般惯例推测:当“彭宇案”当事人在二审和解协议上签字完毕的那一刻,法官内心很可能一阵“狂喜”,心头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这么重大的案件调解结案了,领导很高兴,后果很美妙;肩负重任调成此案的法官,一定会得到领导的肯定和褒奖;此案被视作和谐司法的典范,被大力宣扬。然而,“调解结案”就一定是握手言和、皆大欢喜、案结事了、妙不可言?事实是:“小悦悦”惨案一发生,人们立即想到“彭宇案”!在宣称“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的时候,司法已经丧失了灵魂,正义和良知已经不知所终。
三、一审判决不属错案,王法官不应被追究错案责任
王法官所犯错误,与其个人能力、水平、经验上的欠缺有关,也与我国法学教育长期欠缺证明责任理论的学习培训以及法官遴选制度上存在的严重缺陷有关(此不赘述)。
需要指出的是,一审判决不属错案[②],王法官不应受到错案追究。《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但该《办法》以及其他所有有关错案追究的文件都明确: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这是因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也是纷繁复杂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也是很正常的,法官之间也不总是一致(如果永远认识一致,才是无法想象的)。为避免个人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裁判失当,法院有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制度,法律也规定了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等程序。
需要强调的是,法官享有职务保障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前提。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如果法官动辄得咎,只会导致法官不能行使权力、不敢行使权力,而去迎合一切可以对他造成影响的人——这更是法治的悲哀了。
四、一审判决亦有值得充分肯定的地方
在中国,要说一个人好就好到天上,说一个人坏就坏到地底。一审判决也有值得充分肯定的地方,不要把婴儿连同脏水一起倒掉;
1、努力探究案件事实真相。社会矛盾高发,把法院和法官逼到退无可退的地步:一是案件多,法官沦为办案机器,像民工一样从事着计件工作;二是案件难,生杀予夺的背后,法院和法官要调整的利益关系实在复杂;三是办案法官所拥有的权威和可支配的资源非常有限。因此,肯花精力去为这么一个小案件反复开庭,竭力探究案件真相的法官实不多见。
2、认真“严谨”地形成心证,并诚实全面地予以公开。自由心证是法官的特权,但不是擅断的暗箱,心证公开是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但实践中,心证草率和心证不真正公开的现象非常突出,有的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语焉不详,有的判决书索性不说明理由或堆砌一些文字貌似说理实不说理,让你反击都找不到目标,这比心证错误本身为祸还烈!
是非不分,功过不明,这是不足取的。类似“彭宇案”这样的侵权纠纷案件多去了,其中也必有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但那么多的案件都波澜不惊,唯独“彭宇案”一审判令被告承担了40%的补偿责任,至今被人揪住不放。如果王法官不是那么努力地去探究案件事实,不是那么兢兢业业地形成心证,不是那么诚实而全面地公开自己的心证,有谁可以攻击他,有谁会关注这个案件?该肯定的不肯定,必然产生负面影响,勤奋的法官、实诚的法官会可能会越来越少,而偷懒、投机取巧又让人抓不住破绽的法官可能会越来越多。
作为一名曾经的资深法官,笔者深感中国法官之不幸:不具备足够的学识阅历,不拥有相应的的地位、权威,不享有充分的资源保障、职务保障,却要担当法官的重任,以法的名义生杀予夺、定纷止争,不亦难乎?制度失灵,无人追究;偶有过犯,却独担罪名,只有我这个素昧平生的一介平民来为王法官说几句话,不亦悲乎?为了中国千千万万的法官,为了中国法治的未来,我要为王法官叫声屈。
完稿于20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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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小悦悦被碾轧案首个肇事司机被批捕,女童家属放弃索赔——犯罪嫌疑人胡军系小悦悦被碾轧案中的第一名肇事司机,且于10月16日向警方投案。检察院以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胡军正式作出批捕决定。小悦悦父母表示,将不对该案提出民事诉讼,只希望司机能得到应有的法律裁决。●犯罪嫌疑人胡军系山东泰安人,今年24岁,平时在佛山从事五金生意,是小悦悦被碾轧案中的第一名肇事司机,且于此前的10月16日下午1时许向警方投案。而第二名肇事司机蒋某自10月13日晚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已于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报道称, 24日下午,小悦悦父母的代理律师罗德旭表示,王家经慎重商量后决定,将不对该案提出民事诉讼,只希望司机能得到应有的法律裁决,并表示将尊重办案机关的相关决定。
摘自彭宇案判决书:(1)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2)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 (3)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4)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媒体舆论关注的不仅是案件的本身,最为重要的就是这判决书中的“如果”和“常理”,法律的判决讲的是事实和证据,“如果”和“常理”是什么?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原则,谁主张,追举证。原告举不出证据的时候,法院就能够帮他举证吗?
【独裁者的葬礼】新闻晨报:卡扎菲被葬于秘密坟墓,仅4名目击者发誓永不泄密——据中国新闻网,当地时间25日清晨,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已将卡扎菲葬在一秘密地点。据称,卡扎菲尸体腐烂到“无法再保存了”。之前有报道称该葬礼将只有4名目击者,都发誓永不泄漏墓地位置。图为20日民众围观卡扎非尸体。…………………南都手机报:利过渡委称卡扎菲将于周二在秘密地点下葬——据路透社报道,卡扎菲、儿子穆塔西姆及前陆军总长的遗体已被从米苏拉塔冷藏室转移到秘密地点,利过渡委官员称,卡扎菲遗体将于当地时间周二在秘密地点下葬,葬礼过程将非常简单,由穆斯林神职人员主持。而穆塔西姆将与卡扎菲葬于同一地点。…………………微天下:疑似卡扎菲葬礼视频曝光——位于迪拜媒体城的阿拉伯卫星广播电视台(Al aan TV)记者Jenan Moussa刚刚在Twitter上发布消息称,“今天从米苏拉塔消息源获得了世界首段卡扎菲葬礼视频”。以下是该电视台发布的视频,目前视频真实性尚未得到其他消息源确认。
也谈南京“彭宇案”法官责任——与程志刚法官商榷在有西学术网上看到了程志刚法官的文章《南京“彭宇案”法官责任辩析》一文,有许多收获,其中的一些观点笔者十分赞同。如:司法制度还存在问题、司法失灵问题、法官不独立问题。但有一些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有待与程法官商榷。一、程法官承认本案判决的主要错误有两个:一是没有适用证明责任来进行判案;二是一审判决的事实推定错误,但又不认为本案是一起错案,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 1、本案判决所进行的推理错误。本案判决首先假定“被撞”已是客观事实(见判决书评述部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然后根据“被撞”的事实进行了一系列的推理,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再运用推理所得出的错误“结论”,反过来证明“被撞”的事实。抛开其循环论证不说,推理所依据的事实就是不真实的、不客观的,最起码是不已知的。而实际上,这个“被撞”的前提事实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证明的“事实”。所以这里的“推理”根本谈不上概然性问题,也谈不上“事实推理必须符合公正理念和高尚社会价值取向”这一问题,因为根本就不能进行这样的推理。法律中概然性解决的是证明标准的问题,而不是推理问题;而且推理只要是正确的,即使与“高尚社会价值取向”相悖也是真的。真假问题是一个事实判断,“高尚社会价值取向”是一个价值判断,两者不可混同。 2、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正确适用民事证据证明责任来判决,让被告去证明显然是错误的。鉴于程法官也认可,此处不再多述。 3、本案所得出的结论错误。基于上述第一点和第二点的论述,本案判决得出的“被撞”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4、本案对责任承担的判决也是错误的。对于事实不明的案件,法官当然不能不判,但让原被告共同去承担责任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是不足取的。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法官尚且对公平责任都能论述的一清二楚,不能不说其对民事证明责任也了如指掌。所以可以看出,本案从法律推理、适用法律、法理论证,到责任承担的判决都是错误的。如果这样一个从头到尾都是错误的判决,还不能算是一个错误判决的话,还不算错案的话,那真不知什么样的判决才算是一个错误判决,什么样的案件才算一个错案。而且程法官也在文中多次提到“一审判决错误”之类的话,这又如何解释呢?二、对于程法官的第二点论述,笔者也不敢苟同程法官认为,“彭宇案”一审主审法官之错,后果有限,恶果的酿成有更深层的不可归责于王法官个人的原因。然后程法官从司法体制、法官不独立、法院之间的关系、调解等方面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制度、司法体制固然存在问题,法官不独立也是事实。而且笔者认为不但法官不独立,法院也是不独立的。但这些都不是本案法官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1、其一,虽然“任何判决都是以法院的名义作出的,代表法院的集体意志”,但并不意味着“法官个人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独立作出判决”。其二,虽然“一审判错了,是做出这个判决的法院错了”,但首先是作出如此判决的法官错了。其三,虽然“王法官只是参与决策的一员,要他承担所有责任显失公平”,但该其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的。 2、程法官认为“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只是一个未生效的判决,虽然其中的某些文字触痛了人们的神经,但该判决无任何法律效力,听凭二审法院对其进行法定的评判。”但是,本案二审没有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是二审法院的问题,本案二审法院的问题应由二审法院承担,但这不能否定一审法院已作出的错误判决,更不能由此认为一审法官不承担任何责任。况且,本案最终上诉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当然生效,怎能说是一个未生效的判决? 3、虽然在我国存在着“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发指示、提要求、下命令、做答复”等问题,但这是司法体制或司法制度问题,确实需要改革。但笔者决不认为“上级法院代表着更高的政治、法律水平”,“ 理应更好地实践“三个至上”,在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方面作出表率”。对法律而言,它和国家主权一样并无大小、贵贱之分。下级法院同样要正确认定事实、正确审核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同样能“更好地实践“三个至上”,在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方面作出表率”。另外,从程法官对上级法院的反问中(从披露的消息看,虽然上级法院和领导对“彭宇案”高度重视,但拥有足够资源的上级法院都做了哪些工作?实际效果又如何呢?)同样可以得出一审法官确实错误,如果一审法官没错,何需这样反问? 4、“在“和谐”的名义下,有损公义、有违自愿的调解”确实存在问题,但发生“小悦悦这样的惨案”的源头还在于一审法官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明。仔细考虑一下,是调解本身在这样的惨案中起到了坏的作用还是一审判决本身起到了坏的作用?我想是一目了然的。三、责任应当明确,该承担的责任一定要承担,这一点决不能马虎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法官有法官的责任,法院有法院的责任,岂可都推到中国的司法制度上去?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最终无人承担责任?尽管笔者也同意陈有西律师“我们生病是全身得病,并不是哪只手烂得更重些”的说法,但还是认为制度失灵还没有达到不让一个法官对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去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划分责任的程度。笔者也认为让王法官来承担所有的责任是有失公允的,但是应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的。有问题共同商讨解决是对的,但程法官采取的推卸、掩盖、逃避是不应该的。 1、本案一审判决是一错案前文已论述,将其推卸到“个人能力、水平、经验、长期欠缺证明责任理论的学习培训以及法官遴选制度”是没道理的。笔者前文已提到,对公平责任能论述的一清二楚的法官是不可能不知道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的,再差的法官也不会不知道民事审判中的证明责任,再混蛋的法官能被选为法官也应当知道民事证明责任。所以这根本不是能力、水平问题,更不是长期欠缺证明责任理论的学习和法官遴选制度问题。即使一审法官不是故意的,最起码也是过失的,这都符合《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如果按照程法官的推理和理解,中国还有错案吗?任何法官——即使故意判错案的法官还有一丁点的责任吗? 2、法官承担责任就一定要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吗?显然不是。另一方面,如果责任足够大,别说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就是承担刑事责任也是必须的。该承担的责任不承担才是法治的悲哀。 3、一审判决虽然“亦有值得充分肯定的地方”: “花精力去为这么一个小案件反复开庭,竭力探究案件真相”;“ 认真“严谨”地形成心证,并诚实全面地予以公开”。但这些有什么值得炫耀的呢?这些都是法官该做的工作,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否定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责任的确是错误的。而且本案根本就没有去探究事实。先是假定“撞人”事实已经成立,从而进行的一系列推定事实,又用推定的事实来证明假定的“撞人事实”是真实的。这也叫探究事实了吗?再者, “诚实而全面地公开自己的心证”与是否正确认定事实和正确判案也是两回事,岂可混为一谈?在法律裁判上岂可“没有功劳有苦劳”?依法公正办案本身就是法官的天生职责啊!况且本案也根本没有探究出任何真相啊,否则就不会有本案所产生的恶劣后果了。 4、对法官来说是不可以有“偶犯”或是“惯犯”。错的就是错的,勇敢承担责任而不是推卸责任,才是解决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而且人们已经在关注司法改革,已经认识到体制的问题了,怎能说让其独担罪名呢? 5、程法官认为唯独彭宇案一审判令被告承担了40%的补偿责任,至今被人揪住不放”。但这不是“揪住放不放”问题,而是是否该让本案被告承担责任的问题。不该承担责任的,哪怕是判决承担了0.0001%责任,也足以摧毁一部法律体系,也足以摧残人们善良的心灵。这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不是数字多少问题。 6、程法官既反对“弱化法官个体的权责,强化集体负责”,又将一审法官的责任推到“集体”那里去解决,显然逻辑是不一致的。四、结语笔者也认可“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但是法律与道德在许多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法律维护公平正义,道德杨善抑恶。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是道德的底线。对法律事实的判断和对责任承担的判决会影响到人们对价值的判断,并成为一种导向。判决书向人们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我们不去谈论彭宇有没有见义勇为,这到现在还是真伪不明):做好事也必须证明,否则就要承担责任。进而,与其要去证明,不如不去管事——管事要承担法律责任,不管理顶多受到道德谴责。最后,人人都不去做好事,人人都不去管事,悲剧的发生就是必然。这就是蝴蝶效应,而源头正在法官。 “彭宇案”的问题就在于没有正确进行责任划分,程法官在这里又为一审法官开脱,不明确责任,推诿责任,难道还要让彭宇案持续发酵,再来一个对人们心灵的二次摧残?(http://wq.zfwlxt.com/Blog/BlogShow.aspx?itemTypeID=91323f07-a856-4f2f-a18b-9f0a011e98aa&itemid=40e689c8-1cec-4bd5-be05-9f89017382be&user=165961)
【赖斯会见卡扎菲细节:他突然赶走了翻译】据新华网,美国前国务卿赖斯描述她和卡扎菲会面。“卡扎菲问为什么他的'非洲公主'不愿见他。他坚持要我到私人厨房共进晚餐,为我作了一盘录像带,是我与各国领导人合影照片集,配一首《白宫里的黑色花朵》乐曲,是利比亚作曲家为我作的。…………………【卡扎菲次子据称试图向国际刑事法院自首】英国每日电讯报报道,利比亚过渡委一位高级军官近日表示,卡扎菲次子塞义夫和前情报部门主管塞努西打算向国际刑事法院自首,因为他们感到继续躲藏是不安全的。但国际刑事法院表示,尚未获得相关消息。国际刑事法院曾于今年6月通缉逮捕卡扎菲及上述二人。 …………………俄新网援引阿尔及利亚报纸消息称,卡扎菲的家庭成员计划举家迁移到南非。这不仅包括现在阿尔及利亚的卡扎菲遗孀萨菲亚、女儿和两个儿子,还有逃到尼日尔的三子萨阿迪和仍在利比亚的次子塞义夫-伊斯兰。利比亚过渡委曾表示,卡扎菲的家人应被引渡回利比亚受审。
凤凰网讯:海南一派出所长被刑讯逼供50天,被检方要求承认看见民警雷庭在执法过程中打人 新快报讯据《东方早报》报道,“检察院不让我睡觉,逼我写假供,我多次想过自杀一死了之。”10月20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回忆起半年前被关在检察院50天的遭遇时,难抑激动和伤心。今年3月8日,陈焕鹏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防暴大队副主任科员雷庭因涉嫌“滥用职权”被洋浦检察院带走。4月29日,作为最重要证人的陈焕鹏被取保候审,当事民警雷庭被检察院正式拘捕。 9月14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雷庭案。作为检方控告雷庭有罪的最关键证人陈焕鹏当庭翻供,并反控检方刑讯逼供。当事人雷庭及新英湾派出所民警邓升民也同时指控检方刑讯逼供。邓升民还有医院的验伤证明。东方市检察院的卢文副检察长则称,“雷庭案件中绝对没有刑讯逼供。”洋浦区检察院干脆拒绝了采访要求。据了解,在此案开庭前,海南省检察院和公安厅已经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雷庭案进行调查,但结果一直未对外公布。 缘由执法“不给面子”,10多人围堵防暴队据陈焕鹏回忆,2010年8月6日晚,他接到联防队员报告:有两伙人持刀准备在加勒比娱乐城打架。他马上带民警出警,由于担心会出现暴力斗殴,他向公安局领导汇报并请求增援。洋浦区公安局领导当即指示民警雷庭带领十几名防暴队员,协助陈焕鹏。当事人雷庭在回忆材料上称,“在加勒比楼下,正当我准备搜查陈国华时,陈的朋友王炳明因为和我认识,过来要我不要查了。而我因为要履行职务,坚持要查,于是引发了陈国华等人的不满,并和陈国华及其朋友发生了言语上的冲突。” 在录像中,陈国华不顾口头警告试图冲破警戒线,于是双方发生冲突,雷庭把陈国华等四人强行带离现场。后因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新英湾派出所对四人进行批评教育后放回。雷庭的父亲雷家喜认为正是因为雷庭在执法中的“不给面子”,才为其日后的牢狱之灾埋下了伏笔。 8月7日零时30分左右,陈国华带领10多人开着三辆车围堵防暴队大门。带班民警李宏当时解释说,雷庭已回家,有什么问题可以明天向公安局领导反映。陈国华等指名要找雷庭出来单挑,有些人还往院内扔矿泉水瓶。两个多小时后,到现场处置此事的洋浦公安局副局长寻子龙下令将其强行带到派出所。李宏承认,带离过程中,陈国华等人暴力对抗,陈因此受伤。雷庭并不在场。转折警方认定是依法执行公务,检方不认一直参与执法过程的陈焕鹏回忆说,派出所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陈国华等二人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然而,在拘留期满后,陈国华等联名向洋浦区检察院和海南省公安厅等单位写信投诉雷庭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殴打行为,致其受伤。今年3月7日,洋浦区公安局纪委调查后认为,陈国华等的控告并不成立,雷庭等民警是在依法执行公务。但在公安局调查结论出来后的第二天,洋浦区检察院带走雷庭和陈焕鹏配合调查。 3月13日,洋浦区检察院宣布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对雷庭刑事拘留,陈焕鹏则因非法拘禁被监视居住。14日,海南省检察院批示成立雷庭案专案组,并移交给东方市检察院办理。25日,经海南省检察院二分院批准,雷庭被逮捕。 4月29日,长达一个多月的讯问之后,在抄完检察院勉强满意的笔录后的4月29日,陈焕鹏终于承认“亲眼看到雷庭打人”,经检察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 9月14日,东方市人民法院对雷庭案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起诉书中,对雷庭的罪名由此前的“滥用职权”变为“非法拘禁”罪。 翻供询问笔录签字时多加一字,偷藏证据 9月14日,雷庭案在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陈焕鹏出庭作证时,“鼓起勇气”当庭指控检察官在取证时存在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检察院不让我睡觉,逼我作假证,我不按照他们的意思写,就不会被放出来,无奈之后最后只得招了。” 陈焕鹏称,在被关在检察院监视居住的50天里,他至少被提审过十来次,被逼写过多份材料,但均未获通过。最后,检察官根据多次提审的笔录综合了一份交代材料,让他照抄,他偷偷地抽取了一张藏在鞋子里带了出来。陈焕鹏另一份证据更让检方“措手不及”,这份证据是由检方提供的有他签字确认的讯问笔录。“法官请注意,笔录上的签字是‘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陈焕鹏说,他签字时故意多加了一个“不”字,但是“粗心”的检察官没有看出来。陈焕鹏说,“在开庭之前,任何人我都不见,我怕他们泄露了我的证据。” 在庭审之前的9月10日上午,陈焕鹏却和东方市检察院主管本案的卢文副检察长见了一面。陈焕鹏说,“卢检察长让我去儋州市那大镇有事要谈,后他又把地点改在洋浦立交。我向洋浦公安局黄秀山政委汇报,他批假并安排车送我。见面后,我上了卢检察长的车,他说,过两天你出庭作证,重点是要说清楚,你从加勒比下来时看到的情况。我说一定客观如实回答。他又说,你的朋友、战友都很关心你,你要为自己多想想,争取得到从轻处理。” 陈焕鹏当时回答卢文说,“我一定实事求是。”其实,他已决定要在法庭上说出“真相”。 逼供细节 央求给我松松 反而铐得更紧事后,陈焕鹏在材料里详细地记录了在检察院被刑讯逼供的过程。他说,审讯的情景以前只在反映旧社会的电视剧里看到过,没想到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我多次想到一死了之。” 20多人昼夜轮番审讯 “在昌江县检察院的3天里,洋浦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吴凯辰等20多个人轮番上阵审讯我,不让我离开审讯室,不给洗澡不给刷牙,有时趁他们疲劳时在地板上躺一躺,但是刚刚躺下,就又把我叫起来审讯。”陈焕鹏说,吴凯辰曾诱导他,“你只要承认看到雷庭打人了,看见雷庭叫人下跪了,就没有你什么事儿了,你就可以回去继续当你的所长了。如果不承认看到雷庭打人,即使这件事整不倒你,其他的事情也可以整倒你。”3月11日傍晚,吴凯辰转而威胁他,“我现在什么也不问你了,就一点,雷庭叫陈国华下跪,你只能说看见,不能说没有看见,你如果不按我们说的做,我们有办法对付你。” 3月11日晚,陈焕鹏被转移到了东方市检察院。“他们就直接将我押到了审讯室……没等我喘口气,就进来一批检察官,来势汹汹,轮番对我威胁吓唬。接着,又是新一轮的轮番审讯,又是三天三夜,不分白天黑夜审讯,最艰难的时候,我甚至多次想到了死,感觉死才是一种解脱。但是,我想到我还有上有老下有小的一大家人,如果我这样不明不白地死了,他们怎么办?” 手铐折磨差点致手残疾 “11日晚10点钟左右,……两个穿武警制服、一个穿公安制服和一个穿便服的总共四个人进来。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给我戴上了手铐,铐得特别紧,痛得我当场叫了出来。两个穿武警制服的人,一边一个将我的手从后向上反关节提起来,像是押罪犯一样,痛得我几乎昏厥了过去。”……“后来的一个多小时里,我就一直被他们这样押着,我实在受不了,央求给我松松,他们反而铐得更紧,我痛得直掉眼泪。后来实在受不了,我几乎哭着央求他们,再这样搞下去,我的手就要残废了,他们还是无动于衷,带队的检察官借口说,没有带手铐的钥匙。直到今天,我的手腕还时常麻木。” 检察官写好材料让照抄 “在制作笔录期间,我讲客观事实时,他们就不作记录,而是让我按照他们的意思说。为了制作所谓的同步录像,被折磨得几近崩溃的我同意配合,按照他们强迫的,把他们事先编好的笔录放在面前的桌子底下念,有几次我故意将笔录拿了起来,就是想让镜头记录他们卑鄙无耻的行径。有时候,我想如果全国的检察机关都这么办案,公正还从哪里来?”
即使撇开其他法外因素,彭宇案也确实有可反思的地方,法官在事实不明或者无法可据的情况下,是不能拒绝裁判的,此时,除了运用其他法律解释、合理推定等法律技巧,还必须权衡各种利益,不仅是案中人的利益,也包括裁判形成法律规则可能影响到的案外人和全社会的利益。假设王法官是完全出于一片公心,那么他也是只考虑到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护,所以才让最有可能撞人的彭宇承担部分责任,这似乎没有什么太大问题。但实际上,他没有考虑到,一旦法院裁判原则成为社会普遍遵循的规则,会给好心人带来法律上的困扰,引发道德的危机。这正是考验一个法官智慧的地方,从这个角度来说王法官的裁判不能让人恭维。即使没有其他责任,也有提高水平的余地。另外,彭宇最后以调解结案是非常令人遗憾的,现在的实践表明,调解并不是任何时候都是最佳结果。有些时候,特别是非观念不明、法律规则不明的时候,恰恰要以判决结案,才能彰显法律的力量,指引行为的方向。这也是彭宇留给我们的深刻教训。
评5分
《假如雷锋是法官》:首先,对程律师的文章我表示赞同,但在此背景下是否要再考虑社会道德水准缺失的问题。法官也是人,存在决定意识。程律师文章说到了证据的盖然性问题,既本案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官应该如何断案?根据证明标准的要求,法官应根据社会一般性或者说是普通人的常识来判断事实,并且该判明的事实要体现社会正义。什么是社会正义?‘扶老携幼’是中国几千年传统美德。雷锋时代,全国都在学雷锋,社会风气好,法官根据当时社会一般性的常识判断事实,一定会作出有利用扶老者的判决。而今天,在雷锋时代认为正常的情况却被法官当作特殊情况,法官的潜意识认为,“不是你撞倒的,你为什么要去扶人家”?意味着没有撞倒老人的人去扶老人是不正常的,是属于特殊情况,所以法官不支持扶老者,因为一般情况下不是你撞倒的都不会去扶的,因为你去扶了所以一定是你撞倒的。甚至被扶的老人也会认为,扶他(她)的人,一定撞人的人,要不他凭什么来扶我?可见,社会道德的缺失,已经影响到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和衡量标准。假如雷锋是彭宇案的断案法官,在当下他会如何断案呢?令人深思!
看2011世界最牛外衣我也想一件2011最牛外衣! @房立刚律师:10:35分,警方侦查试验录像(试穿这件外衣)开始播放,我看到警方人员神灵活现的穿上这件衣服展示,禁不住笑出声,这衣服质地真好,在海中浸泡近两年之久,不朽不烂!那么谁烂了? 31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13) | 评论(3) 29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1) | 收藏 | 评论(3) 10:35分,警方侦查试验录像(试穿这件外衣)开始播放,我看到警方人员神灵活现的穿上这件衣服展示,禁不住笑出声,这衣服质地真好,在海中浸泡近两年之久,不朽不烂!那么谁烂了? 31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13) | 收藏 | 评论(3) 这哪里是一件故意伤害案的物证,这分明是一起伪证案的罪证。 @房立刚律师:9:40分,公诉人出示物证,2009年11月14日死者事发当晚所穿的外衣,公诉方证据显示,此物证于2011年8月24日在水产码头打捞出海。在法庭上,我看到此件外衣上背后有金属光泽的铭牌,在灯光下熠熠生辉,整件衣服外观完好,让人慨叹:真是一件好衣服,让皮尔卡丹也黯然失色,让杨利伟的宇航服也黯然失色。 49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38) | 评论(17) 47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2) | 收藏 | 评论(7) 9:40分,公诉人出示物证,2009年11月14日死者事发当晚所穿的外衣,公诉方证据显示,此物证于2011年8月24日在水产码头打捞出海。在法庭上,我看到此件外衣上背后有金属光泽的铭牌,在灯光下熠熠生辉,整件衣服外观完好,让人慨叹:真是一件好衣服,让皮尔卡丹也黯然失色,让杨利伟的宇航服也黯然失色。 49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38) | 收藏 | 评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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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批评“拍桌子的律师”?王才亮 良说 2024-01-20 11:18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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