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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教授就重庆现象答记者问

2012-03-18 08:17:47 来源:


贺卫方教授就重庆现象答记者问

(2012-03-17 19:45:59)
标签:

杂谈

分类: 晨光时评

贺卫方教授就重庆现象答记者问

贺卫方教授就重庆现象答记者问

 (原题:答一位香港新闻界人士问)

                           贺卫方

    贺卫方按】16日上午,一位香港新闻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向我提出两个问题,希望了解我的看法。他用英文提问,我用中文做了下面的回答。在这里发表一下,因为他的报道也许在境内难以看到。

————————————————————

 

Q1: Bo Xilai's Chongqing model gained a popular backing when wealth gap yawns wide. His policies in Chongqing indeed narrowed wealth gap and gained popular support from residents there. I was wondering if his demise would end his Chongqing model completely? Or in some way, steer people's attention from the good aspects of Chongqing model?

 

    答:一般认为,所谓的重庆模式主要由三方面内容构成:政治层面上的红色文化,执法层面上的“打黑除恶”以及民生方面的缩小贫富差距。最受诟病的是前两者,虽然在重庆和其他地方,似乎也有一些人人对于“唱红”和“打黑”表达支持。第三方面内容相对较少争议。不过,那些举措究竟对于缩小贫富差距产生了怎样的效果,目前得到的信息都是由重庆当局发布的,缺少中立的评估。另外,我们可以看到整个过程是在政府强势主导下进行的,其重点并非创造机会均等的市场逻辑。这种做法是否会带来财政决策中的失误,包括重庆所推行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公正性,都是大可怀疑的。还有寅吃卯粮的隐忧,短期内的高投入讨好了民众,但是却需要未来付出巨大的代价。


Q2: Bo Xilai's ouster is welcomed by liberals and reformists, and what do you think his fall means for China's current stagnating political reform?I noticed in your post yesterday on sina weibo you commented that it has tremendous for political reform in China.Can you elaborate it more?

 

    答:薄之免职意味着,现在最高决策层拒绝用类似文革式政策解决制度与社会中的问题,当然,导致这样的结果也跟薄本人过于张扬的个性和做派有关。之所以我认为该事件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意义重大,是因为它表明,近年来甚嚣尘上且颇具蛊惑力的传统社会主义模式遭受到中共主流的否定。这种“否定”非常重要,不过,未来最重大的问题仍在于“肯定”,那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究竟包含怎样的内容,以及通过怎样的措施和策略实现设定的目标。温家宝总理不断地倡言政治体制改革,某些场合也提出过某些具体目标,如选举、新闻自由以及司法独立等,但是,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这类民主和法治价值之间的明显冲突仍是中共难以逾越的障碍。另外,破除权贵利益集团困局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转自贺卫方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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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叶20502012-03-17 20:03:0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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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叶20502012-03-17 20:05:19 [举报]

    很值得一读,第二转

    来自九叶2050的评论

  • 九叶20502012-03-17 20:05:27 [举报]

    第三转

    来自九叶2050的评论

  • 滇雄2012-03-17 20:40:22 [举报]

    // @南京杜庆江律师 : 转发微博

    来自滇雄的评论

  • pingbo8802012-03-17 21:38:15 [举报]

    期待政治改革
  • 苏州王和英2012-03-17 22:21:35 [举报]

    破除权贵利益集团困局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 @九叶2050 : 转发

    来自苏州王和英的评论

  • 重庆律师王镜杰2012-03-17 23:11:02 [举报]

    权威---老百姓
  • 法律2012-03-18 00:02:58 [举报]

    一事三次诉讼五个判决文书,五次不同受理费的辽宁法院 (2012-03-17 21:29:13)[编辑][删除]转载▼标签: 杂谈

    现将辽宁省高院故意拖延时间,导致我们无法交纳二审上诉费造成二审诉讼无法进行的情况反映给您,请督促尽早受理案件,并做出公正判决。
    2007年7月,抚顺县经贸局以我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为由,向抚顺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与我公司2003年2月12日签订的产权出售协议书。抚顺县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8】抚县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产权出售协议书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这份判决是符合事实的,是公正的。
    但在抚顺县法院第41号民事判决书下达前的2009年6月18日,抚顺县经贸局竟然再次以同一事由向抚顺县法院起诉,而抚顺县法院竟然受理了起诉,并在2010年10月28日针对同一案件事实理由,一审作出【2010】抚县民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产权出售协议书。
    针对与已生效的41号判决书相互矛盾的这一判决,我公司提出上诉。2011年4月13日,抚顺市中院二审撤销了抚顺县法院的86号判决书,并决定由抚顺市中院审理此案。抚顺市中院经开庭审理并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中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产权出售协议书。我公司对此判决书不服,向辽宁省高院提出上诉,并于2011年12月30日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辽宁省高院在2012年1月5日下发裁定,案件受理费233,000元,先交60,000元,缓交173,000元。
    在缓交期即将届满时,我公司多次联系立案庭询问如何交纳,被告知案件已移交民二庭徐宏伟法官主审,需要主审法官提供手续才能交纳,同时告知主审法官徐宏伟办公电话。
    2012年1月,我方联系主审法官要求尽快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主审法官以她未看卷为由,不予提供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手续;2月申诉人再次联系主审法官,告知案件受理费缓交期限即将届满,但主审法官以要出差深圳为由,让继续等电话通知。
    3月5日,我公司接到通知并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声称我方未在缓交期限内缴纳受理费,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我方述明原委后,法官仍不予理睬。因此,请求敦促法官提供缴纳上诉费的手续,使案件尽早开庭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


                                   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
                                     2012年 月17  

  • 时刻想着北海2012-03-18 07:03:37 [举报]

    看来薄西来的问题不小。调动一下是平常事,但是你看重庆警备区也在大张旗鼓的表态,用的着吗?
方家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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