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黄焕海尸体法医鉴定书
(附北海和广西公安的三份法医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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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北海案三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和最高检法医王雪梅的个人意见 金柱按语:北海中院昨日下午3时--7时对北海案受害人黄焕海的三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一份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进行了举证质证,现将该证据予以公布。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已经委托国内最权威的法医学专家对北海案受害人黄焕海的三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一份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进行专家论证。主要论证以下两个问题:
一、拳打脚踢能否产生受害人“黄焕海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结果?
二、根据受害人黄焕海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吃宵夜(醉酒)后于凌晨3时前被人打死后抛尸入海,其胃内容物和十二指肠内容物全部排空的情况,对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进行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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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
一、绪论
(一)委托单位: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城北责任区大队。
(二)委托时间: 2009年11月19日。
(三)检验对象: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清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
(四)简要案情: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家属辩论该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村十四队13号。)。
(五)鉴定要求: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六)检验时间:尸体解剖于2009年11月19日14时至18时进行。
(七)检验地点: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
二、检验
1、死者衣着情况
死者上身穿(由外向内)蓝灰色短袖衫,肩背部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下身穿(由外向内)灰色牛仔裤,后侧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白色内裤;赤足。
2、尸表检验
尸长161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体型中等。尸体高度腐烂呈巨人观,双手双脚皮肤膨胀、皱缩、变白。
头面部:左面部见条状擦伤痕,无出血征象,右面部表皮剥脱,右额顶部、鼻部见片状擦挫伤痕,鼻周存留点片状凝血块。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颈项部:未检见损伤异常。
胸腹部:胸腹部见多处片状表皮剥脱痕,皮内皮下及各肌群未见出血,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躯干背部:未检见损伤异常。
四肢及会阴部:未检见损伤异常。
3、解剖检验
头部解剖:冠状切开头皮见右额片状头皮内出血,枕部见3x4 cm头皮下血肿;锯开颅骨见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枕骨大孔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颈项部解剖:纵向切开气管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
胸腹部解剖:左右胸腔见大量水性液,心肺被膜未见出血点,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三、分析说明
(一)死亡原因:根据尸检所见,死者颅底骨折(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全身各重要器官无明显损伤异常,由此分析死者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二)死亡方式分析: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损伤主要分布在头部,颅底骨缝分离,脑干周围血肿形成,鼻周存留点片状血块,气管内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心肺被膜无出血点,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由此判定死者黄焕海系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尸体为死后入水。左面部及胸部皮内皮下无出血,该处擦伤痕推断为死后形成。
(三)死亡性质分析:根据检查所见损伤的部位、程度,结合案情分析,损伤符合他伤(即他杀)o
四、鉴定结论:
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鉴定人:北海市公安局 主检法医师 韦义辉
法医师 罗 镇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黄焕海尸体检验照片1份29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
一、绪 论
(一)委托单位:北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城北责任区大队
(二)委托时间: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三)检验对象:姓名:黄焕海,男,汉族,1992年8月16日生,家住合浦县西场卸江村委会下卸村十四队13号。
(四)简要案情:2009年11月19日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尸(经家属辨认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第一次尸体检验时间:2009年11月19日;为审案需要,局领导决定对死者黄焕海进行复检。复检时,北海市公安局派出法医韦义辉、王攀、罗镇,痕检照相技术员李立新、文道堽,会同广西公安厅刑侦总队法医专家朱少健(主任法医师)、北海市检察院技术科科长邓安红、法医陈忠善(主检法医师)一起进行。
(五)鉴定要求:在原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弄清死者黄焕海的躯干和四肢是否存在骨折或被击打等问题。
(六)检验时间:复检时间2011年04月16日10时到2011年04月16日12时30分。
(七)检验地点: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
二、检 验:
1、衣着情况:
全身衣着均未见锐器损伤。
2、解剖检验
胸腹部解剖:沿胸部剪开缝线暴露胸腹腔见胸腹腔器高度腐败,剪开胃组织见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躯干背部:纵向逐层分离皮肤、肌肉组织,见腰骶部肌肉组织出血,余检查未见异常。
四肢及会阴部:纵向逐层分离皮肤、肌肉组织,见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右腘窝皮下见片状出血,余检查未见异常。
三、分析说明
根据尸体复查所见,死者躯干、四肢未检见骨折损伤异常,仅有腰骶部肌肉、右肩部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和右腘窝皮下出血,可以确认死者的腰骶部、右肩部、和右腘部生前有钝性暴力损伤史,但上述的损伤,均不属致命伤。死者全身衣着及尸体检验均未检见锐器损伤创口,可排除死者有锐器伤。
四、补充检验意见
死者黄焕海的腰骶部、右肩部、右膝部和右腘窝生前有钝性暴力损伤史。
法医学鉴定人:北海市公安局
主检法医师:韦义辉
主检法医师王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