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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开始根据原有案卷证据解读广西案真相
2011-06-22 18:42:27 来源:
杨金柱开始根据原有案卷证据解读广西案真相
认为:
根据原公安办案取证和公开开庭的控方证据
张青松:北海新闻通气会通报公检两家的违法行为 南宁的四位律师,因在北海市涉嫌306条,先后被北海市公安局采取了强制措施,一时沸沸扬扬。昨天(2011年6月21日)下午,北海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案件进行通报。北海警方称“已查明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4名律师,涉嫌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据说此案由北海市政法委督办。无论政法委、新闻办还是公安局,这几个部门都写不了判决书,毕竟案件还在侦查,四位律师还仅仅是“涉嫌”,通气会通的气不能判断是否真的有罪。但是通气会却详细叙述了北海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详解如下: 南宁四位律师参与辩护的故意伤害案至今尚未判决,“由于庭审中裴金德等被告人当庭翻供,致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而三位女证人出庭作证,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是北海市检方认为三名证人“有作伪证嫌疑”, 2011年1月28日,书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传唤涉嫌包庇罪的三名女证人。这一做法显然违法。 人民法院对案件开庭审理的首要目的,就是查明控辩双方所出示的证据的真伪。证人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审三方发问、质证,是查明证人证言真伪的最公平、最有效的手段。即使这三位出庭女证人确有作伪证嫌疑,也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由法庭查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好:“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在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判断,其权力完全归于法官,其他任何一方对已经出庭接受调查的证人再进行庭外调查,调查行为均不具备正当性。公诉机关对证人的证言不“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反而让公安机关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似有滥用职权之嫌。而公安机关,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根本就不具备诉讼参与人的资格,案件尚在审理中,对已经出庭的证人强制调查其证言的真伪,岂不是“警察代行法官职权”的做法? 案件在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唯一可以介入的活动是:“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既然是“提供协助”,自然就不同于独立侦查,既然是“补充侦查”,当然也就不同于“重复侦查”,对于法庭已经当庭调查的证人证言进行调查,难道是“补充侦查”吗?而且,一个无法理解的逻辑是:证人在公开的法庭上经三方共同调查得出的事实为假,公安机关将证人关进看守所单方调取证言得出的事实却为真!究竟为什么? 即使北海公安机关能够找到“代行法官职权”的法律依据,其对三位出庭女证人的调查也明显违反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是,北海公安机关却直接对证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按说,北海公安机关这种明显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理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时予以纠正,但是,北海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却是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授意行使的。情何以堪!
让北海公安主动发现错误,借此训练他们的执政能力,还有律师界也要团结起来通过各种努力尝试突破不成文的禁区,促进政治及社会渐进变革,或许是政府高层正在想的,高层估计也不想形成下级执政者凡事请示上级和中南海。除非他们非常顽固,高层应当不会介入。我现在很诚意地坚信体制内有深谋的改革者在主导着这场变革,尽管这个过程比较缓慢和渐进。比如之前老律师告诉我,阅卷的犯罪材料一律不要给家属看;全国律师协会的承办刑事业务规范中也说律师要对案卷保密,学术上对于哪些需要披露,披露给哪些人也研究不多。而杨金柱律师披露了一些案卷,突破了这一禁区。不知陈律师对案卷披露有何经验或见解,是鼓励年轻律师胆子大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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