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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案广西警方应好自为之

2011-06-22 18:55:22 来源:


四律师案广西警方应好自为之

四律师案广西警方应好自为之

(2011-06-22 17:34:47)
标签:

杂谈

分类: 晨光焦
              四律师案广西警方应好自为之

    广西四律师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案,实体问题尚不清楚,金柱正在紧锣密鼓的解读黄焕海等伤害案的成立与否,这对认定杨在新等律师是否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无疑是有益的,因为如果黄焕海确实不在江边第二现场,或者根本就没有所谓江边第二现场,证人说的都是真话,自然不存在辩护人妨害作证问题。

    但这并非易事。况且这并非是解决四律师案问题的最核心问题。即使黄焕海等伤害罪成立,也不必然决定四律师妨害作证罪的成立。影响四律师妨害作证案的成立的关键问题是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是否教唆被告人翻供,调查证人时是否教唆证人作虚假证明。这些情况目前还不清楚,暂不便评价。但仅就目前广西警方公布的情况看,程序上存在问题是明显的。

    首先,杨在新等律师是在2011年6月13日被带走,当日刑拘,20日已逾一周,律师申请会见依法应当允许,警方不予安排是恶意推诿。

    此间还有一个问题,对杨在新、杨忠汉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的情形,在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首次讯问后,应当告知嫌疑人是否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如果嫌疑人要求请律师,承办机关应但立即向其家人转达。如果承办机关不予转达,便剥夺了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问题将更为严重。

    其次,公安机关对罗思方、梁武诚二位律师的监视居住问题更大。监视居住只能在其住所,不能成为监所外变相羁押。只有在办案地没有住所的,才可以为其指定监视居住地点。罗思方、梁武诚二位律师在当地应该是有其住所的,监视居住不应当脱离其住所变相关押。

    同时,监视居住不影响与家人正常接触。为外地嫌疑人指定监视居住地的应当24小时通知家人。本案将人带走下落不明一周,家人浑然不知,法律是绝不允许的。

    本人认为在案情大白于天下之前,对实体问题的评价为时过早,但程序违法是不能容忍的。轻了说,是有法不依,滥用职权。重了说,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抑或非法拘禁。

    况且,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面对一个连基本诉讼程序都不予遵守的办案机关,能在实体上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吗?甚至让人联想到一个对律师都敢肆意妄为的办案机关,在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一般公民的无所顾忌,甚至刑讯逼供,极有可能是不容置疑的。

    辩护律师不能接触证人,辩护人不能会见翻供的被告人、嫌疑人,否则,就面临被刑事追究的风险,这历来是刑事辩护的死结。这一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去年,我代理一起强奸案,证人在庭上作证后,公诉人就当庭电话通知公安机关当庭把证人带走。气焰十分嚣张。当夜公安机关对证人威逼利诱,投降翻证就放人,否则就别回去。好在该证人在公安机关宁死也没有昧着良心举报我教唆。我才我躲过一劫

    目前,四律师案件已经在舆论监督的聚光灯下,办案机关的一举一动都逃不过社会的目光,建议承办机关还是好自为之吧。

 

 附:

                         今天,李庄案帮我躲过一劫

    今天愚人节,到xx县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强奸妇女案。卷中几乎没有犯罪证据。一起典型的婚外偷情。因后期发生点小矛盾,女方到公安机关报案,谎称长期被多次强奸。

    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一边打我一边记材料,也没让我看,就让我签字按手印”。之后,拘留、批捕、起诉、开庭。

    一进审判庭,好大的阵势:四位检察官正襟危坐,煞是威严。奇怪的是,审判长宣布诉讼参与人时只宣布了一位公诉人。我以为那三位检察官系没事旁听的人员。也没有介意。忽而又想,强奸案不容旁听,这------

    非常时期,得过且过,不提也罢,反正人家是检察官,也许有特殊使命。

    庭审开始了,四位检察官你方问罢我登场,依次轮番讯问被告人,楞把我的当事人问晕了。

    我终于忍无可忍,举手抗议:“请法庭查清那三位检察官怎么回事”。

    法庭也早在纳闷,咋多出三位公诉人?只是碍于检察官脸面,没好意思审查。顺水推舟,法官以律师异议为由让检察官作出说明。

    第一位检察官说:辩护律师无权干涉公诉人出庭人数。

    第二位检察官说:法无禁止即为合法。四个人并不多。

    第三位公诉人说:不超过九人都是合法的,你管得着吗?

    ……

    没等第四位开口,我抢了过来:法庭只宣布一位公诉人,请其他闲杂人员出去!

    审判长傻了。不知所措。

    “现在宣布休庭20分钟,合议庭合意。”

    据悉,休庭期间,审判长请示了庭长,“拿不准”;庭长请示了院长,“还没碰到过”。院长和检察长联系,情况不详。

    20分钟后,恢复庭审,审判长宣布:公诉人的出庭人数法律规定不明,继续休庭,下午三点恢复开庭。

    “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我自言自语。下午临沭县的另一个庭审只得换人了。

    下午三时整,庭审继续进行,公诉席上只剩下两个人。窃喜。

 

    辩护人举证阶段,律师申请传唤证人(受害人)到庭作证。

    “抗议”,公诉人强烈反对。理由是受害人有证言在卷,无须到庭作证。

    法官附和道:“对,有无新证据,原来的证据无须重复”。

    “人是旧的,证言可能是新的”我坚持让证人出庭。

    合议庭再次休庭。还好,合意后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首先发问:

    ?你来证明什么问题?

    :俺来撤诉。

    ?为什么?

    :不是强奸,是俺自愿的。

    法庭一片哗然,我也吃惊不小。

    公诉人立即请求休庭,走出审判庭,拨了一通电话。

    十分钟后,两个公安人员冲进法庭,给证人戴上了手铐,押上了警车……

 

    刚刚传来消息:证人已放回,据说口供又改了回去。否则,就送看守所……

    又悉:公安机关对证人的盘问主要围绕律师是否与其通话、接触。

    大幸——李庄案早已告诉我:远离证人,即远离危险。否则,现在已不可能在这里敲这几个文字了……

http://www.ynlawyers.org/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3fa4bae9-d11a-4be5-a710-9d4b01892f7b&user=116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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