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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北海大局观:法律之乱相

2011-08-23 18:49:29 来源:


转载]北海大局观:法律之乱相

(2011-08-23 1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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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大局观:法律之乱相

韦红文

 

    命案发生了,这是事实。有死者为证。

    死者的家属是苦主。他们有权要求政府给他们作主。政府专门有一个局,来管这事,这个局叫公安局。局长,由政府的副职兼任。

  “命案必破!”这是公安对人民的承诺。尽管这个口号还不算很科学,像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一样。但它表明了一个态度、决心。甚至可以作为一个工作的考核的指标。毕竟,人命关天。

    和平年代,和谐社会,还有比命更大的事吗?

    动用了警力、花费了纳税人的钱,终于,案子破了。

    那晚打架的人找到了。

    我没看过案卷,不知那些人是怎么交待,供述的。

    经过公安的审讯,我想但他们一定承认,是他们打了死者,并扔下海的。白纸黑字,他们写着: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这样,公安就认为案子破了。

    他们没想到,案件还有瑕疵。是业务素质问题。也难为他们。这一年,北海发生命案几十起,全部告破,他们实在是太辛苦了。

    现在我们可以提出问题:为什么不找一下当晚的那个出租车司机呢。是找不到吗,不会吧。只要请管出租车的部门出面,把当晚拉人到海边的出租车司机找出来,是不难的。叫那司机到公安机关作证。发给他误工费,往高了说,给他500元钱,叫证人误工费。作证做笔录的时间不过几小时,我们按一天算,给他500元,他可能乐得屁癫屁癫地来了。

    如果他不来,过后查出来,就以“凡是知道案件真像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条弄他,以他违反公民义务,处罚他。在年审时弄得他心烦,看他下次还敢不履行义务。

     可是,目前国家法规对证人的问题是:只要证人义务,不给证人好处。

    这样,谁愿为国家{刑案是国家公诉的案件,当然是国家的事情}作证呢,既误工,又可能得罪人。更何况,不去作证,你奈我何。

    一个案件的关键证人,也就是10个左右,有的就是一两个,像北海这个案,那个出租车司机算一个。

    甚至可以在电视上公开寻找目击证人,当然,也得按来警局做一份笔录500元给作证者。

    有正义感的公民大有人在,如果国家不让有正义感的人吃亏。

    公安每破一个命案,费用平均起来,5至10万,有的更多。

     而我们只需付给关键证人,每份笔录:500元。

    只有到警局作证、形成笔录的才付费。平时走访线索,不形成笔录的,就不用付费了。节药开支。

     一个案件,有多少份关键笔录,公安、检察官、法官、律师都懂的。

    好,暂不管这些财务问题了,可能这需要立法来解决。在规定证人义务时也需规定证人权利。当然,各地也可先自行摸索经验。

    回到本文主题。

    案子送到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在押。案卷里白字黑字,他们承认了自已的罪行。

    按法律规定,检察官要到看守所对嫌疑人再次进行讯问。局子里的人对此有个说词,叫“过检”。虽然只是过一遍,但这是程序,不可缺。

    第二个问题,请搞法律的人思考:在检察院审查案子这个时段,也就是审查起诉阶段,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嫌疑人翻供了吗?

    在刑事检察阶段,检察官对公安移送过来起诉的案件,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不会发生刑讯逼供问题的。也就是说,检察官只负责审查案件,他没有破案的压力,他不会打人。

    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辩解,检察官还可以要求公安再次取证。戓者退回补充侦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提出不在场的辩解了吗,如果他提出,他当时跟女友在一起,办案检察官可以通知他的女友来检察院做证人笔录。也可以通知公安去找她做笔录。

    这些似乎都没有发生。

    于是,检察官决定起诉,把案件送到法院。

    律师出场了。

    律师是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者。如果他的当事人向他喊冤,他理所当然地要问当事人,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不在作案现场。

    一个关键的证人出现了,那是当事人的女友。

    于是律师自已去取证。

    我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应当由办案的司法机关去调取,去询问。律师应当做的事,是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由司法机关传问新发现的证人。律师在哪个环节发现问题,就向当时阶段的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北海伤害案如果律师在检察环节发现有新的证人,就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由检察机关取证,在法院审判阶段发现,就向法庭申请。由法庭传问新的证人。

     一句话:对刑事案件的证据,不能由律师个人去取。搜集刑事案件的证据,查明刑事案件的真像,叫侦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没有侦查权。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侦查权是公权专有的。因为它有国家的强制力。但一些办理刑事案件律师,不懂这个规定。或者说,超越了这个规定。

     在检察院、法院,办理民事、刑事的检察官、法官是分开各负其责的。办刑事的专办刑事,办民事的专办民事。不混的。不是今天接刑事,明天接民事。可是,讲一句对不起律师的话,大部分律师没那么专业。(这跟我们国家律师太少有关),律师什么活都揽,把办理民事案件的经验和做法用到刑事案件中,当然会忙中有疏忽,甚至忙中出错。

     在民事案件中,律师当然可以取证,而且必需为当事人出主意,同时搜集于已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以便赢得官司。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不能这样做。

    刑事律师只可为当事人作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搜集证据是司法机关的事。

    强调一点,刑事案件中搜集证据的工作叫侦查,律师没有侦查权。为什么不能给律师侦查权,因为在制度设计上,律师代表私权,侦查属公权专有。如果律师也有刑事案件中的侦查权,就相当于同意非法拘禁一样,那样的结果,哼。大家都要哭鼻子。因为侦查权就包括侦查中常用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当然,你也可以同我辩驳,说律师在刑事案件经单位和个人同意,也可以取证。我说,就像律师认为306条是不妥的,我也认为刑事案件中律师行使侦查权,那怕是部分行使,也是不妥的。这就是我说的法律之乱相。查明刑事案件的真像,是公检法的事。比如,查明谁是杀害死者的真正凶手,和律师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但,这却是公安的责任。是公检法的责任。是公权的责任。而对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询问,是查明案情真像的方法之一。

     美国的刑事律师,是没有侦查权的。公权不能私有。

     这样讲,不是说北海方面没有错,我认为,北海方面肯定有错,错在哪?错在抓律师。

     律师犯规了,可以由管律师的部门来处理他。这个政法委完全可以在不抓律师的情况下协调,更体现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由党领导下的司法局、律师协会出面,对违规的律师,可在年审时教育他一下,让他写遵纪守法的保证,严重违规的甚至可以吊销他的执业证(建议国家暂时不采用我的建议,并强烈建议由律师协会自已弄出吊证的程序和事由后再定,让律协来管律师,保证稳、准。)

     北海,对违规律师没有经过党纪、行业纪律的处理,就直接大刑侍候,刑事处理。荒唐。

     如果律师杀人放火,当然可以直接用刑法处理。

     但他只是违反一些小规定(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是否违规,还可探讨),就直接刑事拘留、后还转为逮捕,错上加错。

     谁下的这个命令,不管他是谁,都是错的。

     难怪,引起律师们的愤怒,难怪,引来了律师团。难怪,引来了法学大佬的关注。

     北海,你错了。

     对这个杨律师,如果他真的违规了,可以处分他,可以吊销他的执照。但,你不能抓他。你抓他就像他抓你一样荒唐。

     我的意见,先把他放了再说。对他,完全没有捕的必要。逮捕他,只是显示强权政治,我们的政治,还不够强吗。

     逮捕他,是羞愤和恼怒的结果,也是对法律无知的结果。

     不管以政治和还是以法律的名义,都是越权。都是过火行为,过度反应。这是当街枪击扒手的行为,你以为你做得对,结果是,你做得太过火了,反而让人指责你。

     如果知道这样会把事情闹大,谁会这样干?唉。可是,朋友,既使不闹大,也不能这么干。

     再来谈那个伤害案。

     既然律师提出了相反的证据,法院为难了。其实,法院也可以不采信律师的证据,按公安和检察院提交的证据,照判。最多来一句:对律师提交的证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问题是法官的内心确信也不足,面对犯罪嫌疑人不在场的证据,他拿不准了。

     庭上,几个被告人在一起同时被审,其它的被告人,当庭目睹了主要案犯的翻供,谁都知道承认杀人和不承认杀人的后果不同,既然见主事者都当庭翻供,其它当然都是大姐绣花、二姐照样,没有人教。其实就是那个当庭翻供的人做了示范。

     其实,法官完全可以存疑判无罪,可能他又不相信犯罪嫌疑人真的无罪,也不想承担放走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只好踢皮球。把问题上交。

     于是政法委开会协调。

     公检法领导和办案人员到场,汇报案件情况。

     在案件有疑难时,法律人自已不去研究。把问题上交给政法委,是把政法委架在火上烤。

     办案有时也同治病一样,叫领导代替医生拍板用药。是领导的错还是医生的错?

     问题出在法院。它不敢依法宣判。只是说判不了。

     问题出在那里?政法委的领导问。(本文纯属虚构,如与现实雷同,属巧合,不胜荣幸。)

     公安说,都是律师在搞鬼,检察院的办案人也这样说。

     他们不检讨自已在证据上的瑕疵,只怪律师搞鬼。

     既然有人搞鬼,当然要把搞鬼的抓起来。要给人民一个交待,给受害家属一个交待。

     于是,荒唐的、违法的举动出现了。

     先抓证人,证人说了,是律师教我这样作证的,于是,抓律师。

     把四个律师都抓起来,是北海的荒唐。北海后来可能也意识到不妥,就把另外三个放了。

     律师团来了。会见被阻。受害人家属打律师。北海出现法律乱相。

     总体上,我对律师团表示敬意。他们是一群法律的守护者。为中国刑辩律师守最后一道防线。我同意迟代表的断言,不愿看到制度的崩溃。随便抓刑事律师,以后谁还为刑事案件辩护?

     还有话要说。就像不能因为律师中的个别败类而否定律师全体一样,不能因北海个别公安的行为,而否定整个北海公安。

     一切都应依法办事,就像薄书记讲的一样,不管那个届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公安没有,律师也没有。

     退一步说,就算北海律师案办错了,也不能否定整个北海公检法。办错了一个案,就相当于医院出了一医疗事故,不能医师都下岗吧,以后的病人谁来医。据资料,北海去年发生51起命案,全部侦破。功劳是大大的有。是9个指头和1个指头的问题。

     但是,错的就是错的,错的必须纠正。

     北海,马上,把杨律师给我放了。

     公安、检察官、法官、律师,既然都是法律工作者,就应互相探讨、互相提高,以便法律施行得更准确,更统一。立场不同,目标应该是一致的。殊途同归。

     可以开座谈会。在法庭是对抗,在座谈会上可以是交流。过后还可以写论文。

      比如,律师法和刑诉法的不一致。个人观点(可以讨论,写论文),律师法只是一个行业法,部门法。刑诉法是管整个诉讼过程的,应该比检察官法,法官法、警察法、律师法还要上位些。警察执行刑诉法的规定律师不习惯,用律师法来规范警察行为,警察更不习惯。再说一句得罪律师的话,也许是律师的当事人立场,习惯了选用对已有利的那一部分,对已不利的那部分,不理会吧。这样的职业病,并不好。起码不客观公正。

      建议:以后公安审讯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律师会见当事人全程录音录像。

      说得太多了。现在进行总结:

      1、法院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但不敢行使。主审法官的权不够大。对证据不足、有疑问的案件不敢存疑判无罪。特别对公安花了很大警力、物力侦破的、轰动一时的大案。         

      2、检察院没有指导侦查。那个女友、那个司机(不知找到没有)都应该由公安或检察官进行询问。被动在此。

      3、律师尽可以辩。无罪之辩也可以。律师在法庭上的法律抗辩就像政协委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一样,不受追究。他尽可以讲,采纳不采纳、相信不相信是你法官的事。兼听则明。

      4、律师会见时也要录音录像。只要你不教被告人诬告警察刑讯逼供,不管你眨了多少次眼,无所谓。都是可以查清的。是不是。

      北海的法律乱像,是律师做了公安的事,政法委做了法院的事,公安做不好自已该做的事,律师团又做了民主领袖想做的事(不一定是错事),这样,如何不乱?

      各方都息息火吧,回到法律的框框内,做好自已該做的事,能做的事。

      1、把律师全部放了。撤销律师案。由司法局、律师协会对他们是否违规进行调查处理。

      2、在现有的证据内,把杀人案件给判了,能判有罪的,决不姑息。现有证据判不了的(那份女友证明嫌疑人不在现场的言词证据,不能以律师的取证为准,要以司法机关的取证为准),可以判存疑无罪,但一定还要加强侦查力量,(请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派刑侦专家来指导,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全国关注的法律事件)把真正的凶手捉住,给人民一个交待。

       3、加强政法队伍素质教育,提高案件质量。

       4、总结北海事件的经验,为修订《刑诉法》做出贡献。

       我的话说完了。听不听随你。看到这篇文章的人都是大法官。表明一句:本人不是水军、不是律师。只是一个看客(当然是略懂法律的),一个围观者,一个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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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长座爱时间2011-08-23 12:11:45 [举报]


    看你的博客,是一种光荣 
  • 观蟹走2011-08-23 12:15:44 [举报]


    深入浅出,条条是道,连我这外行都看明白了。可是,该明白的人,能明白吗?莫亦翔能看明白吗?如果他是个弱智者,本世纪内不能看明白,那怎么办呢?
  • J-J赠大锻炼教程2011-08-23 12:16:56 [举报]

    2011-08-23 12:18:44
    我再踩!   
  • xianbincheng512011-08-23 12:18:44 [举报]

     哀我将士,
     愤然出征,
     护国护法
     绝处求生
     一生负气成今日
    四海无人共黄昏
    l愈奋愈挫
    l愈挫愈奋
    l矢志不渝
    l踌躇前行
     叹红巾翠袖
     英雄泪眼
     心事茫茫问天宇
     可有酥手黄腾?
     忧盼归来迟
     夙愿怜苍生
     惜几番灯火愁絮
     阑珊处
     西南风起
     催剩莹莹渔火
       一枝残烛明
     志壮天崩夺要塞
     笑谈地裂下三城
    l博友网上情
     北海会战
     自我救赎
    l亦当喋血前行
     伏枥不老
     壮心不已
     愿仿枯树寒鸦
     纵无枝可依
     一匝不绕


     连连接战
     终陷泥泞
     毋宁沉舟背水
     不伤脊柱
     不负先贤
     不庸当代
     不愧后人


     渎职侵权猛于虎
     公权滥用已成疯
     不愿见制崩
     望断天涯路
     何时起归程?
     法治进步,
     志在长远
     长夜漫漫,
     路也漫漫,
     时也漫漫,
     人也漫漫,
     时漫漫兮无穷尽
     路漫漫兮其修远
     夜漫漫兮终有昼
     人漫漫兮无来期!
  • J-J赠大锻炼教程2011-08-23 12:33:26 [举报]

    2011-08-23 12:35:13
    我再踩!   
  • 荆轲斗士2011-08-23 13:12:45 [举报]

    欣赏这样的文笔。比较客观,部分观点不以为然,但瑕不掩瑜。
  • caoziqi03652011-08-23 13:24:35 [举报]

    写的好。太有才了,没做律师太可惜了。
  • 咬余业余户2011-08-23 13:25:47 [举报]

    有一个疑问一一说侦查权完全是公权力的专利,那么律师就很被动,连调查权也没有了吗?例如对本案的关键女证人,律师连前去询问取证的权利也没有吗?
  • 法治狂想2011-08-23 13:30:02 [举报]

    有一定道理。但不能赞同律师取证就是行使侦查权。律师取证也是法律授予的权利。
  • 律师1102011-08-23 13:35:04 [举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本文作者竟然说 “ 刑事律师只可为当事人作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搜集证据是司法机关的事。”不懂装懂?
  • 公民2011-08-23 13:55:29 [举报]

    站着说话不腰痛,撇开体制光说法律,谁都公正,何况光说法律也没说对
  • hua8888hua88882011-08-23 14:54:47 [举报]


    杨金柱也就是炒作自己,我看不出和芙蓉姐姐凤姐她们有啥特别之处!
    折腾吧,怎么告慰死者变得不重要了,讼师们聚集一伙在让政府给他们公道??!!莫名其妙的讼师一参乎,事情的方向的重要性大变。


    建议社会设立讼师监督评议机制,避免讼师过度言语耸人听闻咋咋忽忽!!!让人心烦!!!


    要是事事都按照讼师的办,那这个社会就变化成讼棍世界了!我不愿意!!!

    博主回复:2011-08-23 15:27:02

    这是一个没有写一篇博客而专门到我的博客上出言无状的卑鄙五毛!

    立此存照!
    ====================================

    hua8888hua8888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1294891310  欢迎您在新浪博客安家 (2011-08-22 17:38) 转载

  • 风花雪月2011-08-23 14:58:20 [举报]

    为红文,人才,写软文一定是1等1的高手,政治觉悟也绝对够。看似举起板砖拍制度,落下确敲在律师头上。
  • hua8888hua88882011-08-23 15:02:15 [举报]

    黑恶律师嚣张结伙拉帮早让小民心烦了,还以为自我炒作成了明星???我看比芙蓉姐姐、凤姐她们都不如,实际不坦荡,言语贼嚣张!!!无理争三尺,乱扣大盖帽!!!

    博主回复:2011-08-23 15:26:03

    这是一个没有写一篇博客而专门到我的博客上出言无状的卑鄙五毛!

    立此存照!
    ====================================

    hua8888hua8888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1294891310  欢迎您在新浪博客安家 (2011-08-22 17:38) 转载

  • long_orange2011-08-23 15:22:40 [举报]

    向刑辩律师致敬!
  • 九曲河畔月如纱2011-08-23 15:49:17 [举报]

    唉,这就叫单相思了!
  • zhaohk2012011-08-23 16:13:19 [举报]


       这样的狗屁文章建议杨律师以后不要再转载,本来大家都看的很清地事实、很明的道理,叫这么个说乱相的人搅合的乱七八糟,看上去没一点水平。
  • 韦红文的博客2011-08-23 16:21:09 [举报]


    问好。杨律师。
  • wuyanbolan2011-08-23 16:23:38 [举报]

     本文作者竟然说 “ 刑事律师只可为当事人作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搜集证据是司法机关的事。”本文作者是懂一点法律的法盲;且没有因具体案子和公安、检察院交过手的单纯、幼稚者,作者把一些公安和检察院想的太美好了。如果像作者所想我们的国家就不会有那么多冤假错案了。
  • IT哥云计算2011-08-23 16:26:36 [举报]


    新浪:你们怎么老是删我的帖子?不要助纣为虐。
  • 梦想时分2011-08-23 16:28:26 [举报]


    在本案中,公安的侦查和检察院的审查所出现的疏漏是十分明显的,这也是案子拖了这么久的重要原因,正因如此,才导致了律师的严重质疑,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
  • 天空2011-08-23 17:16:35 [举报]

    我看这博文,写的好,通俗易懂,逻辑性强,就事论事,但有关律师侦查权的问题,说的太严重了,应该是调查权,这种调查权法律应该是支持的。
  • yzyangzhou9992011-08-23 17:31:02 [举报]

    平心静气讲道理!好!
  • 阿靖2011-08-23 17:44:51 [举报]

    网友:深入浅出,条条是道,连我这外行都看明白了。可是,该明白的人,能明白吗?莫亦翔能看明白吗?如果他是个弱智者,本世纪内不能看明白,那怎么办呢?
  • 建wang0082011-08-23 18:26:38 [举报]

    乱在违法乱纪的是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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