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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快讯:无障碍会见彰显法律权威
2011-09-01 15:49: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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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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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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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cuixp2011-08-31 20:59:55 [举报]
无障碍会见是好事,但无障碍会见的目的是与被告人有良好沟通,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目前看来还没有达到目标。而且,违法者也未受到法律制裁,这类事情还将反复出现。北海律师团任重而道远,需要大家的关注、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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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注册的安徽女律师2011-08-31 22:40:37 [举报]
实在是来之不易,小小的感激和激动一下也无不可;
但:大戏应刚刚开场,高度重视还是很应当,结局如能让我们大喜,那才是完美收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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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批评“拍桌子的律师”?王才亮 良说 2024-01-20 11:18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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