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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欲三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2011-09-03 08:58: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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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欲三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作为北海律师团成员,本应为北海案继续发文,但见得前方律师已顺利会见,北海警方此次循规蹈矩亦无刁难,悬着的心稍稍放下,决定相机而动,结合9月6日庭审过程再表看法。这些日子实在太忙,很想歇息几日,读读新闻,做做看客。可世事如此叵测,哪怕有一丝疏忽,脚下就有悬崖,你一不小心,就会神不知、鬼不觉、莫名其妙地跌落……
看过《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后,我惊出一身冷汗,不敢再继续沉默。此次《草案》相比现行《刑诉法》,有进步,亦有退步。总体讲进步部分面积大,步子小:退步部分面积小,步子大,个别条款甚至到了制造恐怖的程度。我精力有限,才疏学浅,无法对草案条分缕析,全面建言,但拳拳之心尚有,善恶之分亦知,若不发言,便惶惶不可终日……决定挑选自认为重要的几个部分加以评析。
这几个部分是:一、《草案》第30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款、第36条刑事拘留条款、第39条逮捕条款“限时通知例外”之规定,暂且将之称为“被迫失踪”条款;二、《草案》第14条不迫使任何人自证其罪条款;三、《草案》第56条技术侦查条款。这几个条款与公民人身自由权、拒绝自我控诉权以及隐私权密切相关。而这几种公民权利又是宪治人权之最基本权利,其权利与权力边界是否合理划定,决定着我们大家人之为人的藩篱能否存在。但此次草案中隐含的想当然甚至有意为之的侵犯之心,不得不令人警惕。
自吴邦国委员长上任以来,全国人大在立法上付出了巨大而富有勇气的努力,作出了很多有益的贡献性工作。比如修改《宪法》、保障人权,比如制定《物权法》、保障物权……但《刑诉法》修订凸显各权力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百姓的福祉在部门利益争夺过程中很容易被忽视甚至被掠夺。为了扩权或为了固守既得利益,他们一定开了很多会,发了很多言,诉了很多苦,施了很多压。要不然,草案中不会出现这样令人不安的条款。作为一名读过几本书的律师,哪怕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也有义务撕开个别部门在制定这些条款时的画皮,指出其不足为外人道的居心。针对以上三个部分,我将三问《刑诉法修正法(草案)》,为全国人大修改《刑诉法》建言。可能这些建议不会有用,但若干年后,我在教育自己孩子时,至少可以告诉她:我努力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的《刑诉法》基础:《刑诉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是否能够取消,我不抱太大希望,也不想发言。因为,草案仅仅增加了一个“任何人”,说明有关部门持强凌弱、傲视司法部和律师的一贯用心并无任何改变,仅仅是在《刑诉法》修改之际,面对几十万律师的持续呼吁和众多民众的殷殷期许,欲做一个淡化主题的姿态而已。大家受了那么多罪,发出那么多声呐喊,付出那么多努力,也就换来这样一个欲盖弥彰的条款,我一个小小的律师,即使为此说再多又能如何?
这篇博文发出后,我会连续在杨金柱律师的新浪博客、我的新浪博客、网易博客发出“三问”。虽是律师,但我能力有限,同杨金柱律师一样,出身杂家,法律全凭自学。希望各位同仁在阅读“三问”后能在评论中补充不足并提出批评意见,我将在9月30日之前将“三问”连同这篇博文以及众多同仁的评论一并打印,快递给全国人大。
还有,此次《刑诉法》修订,关系到全体公民的福祉,希望各位在评论时克制愤怒,秉持理性,多加思索,切勿攻击,也不要骂娘,因为,带着脏话的建议信我没胆量给全国人大寄送。
躬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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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院长可以去检察院当检察长吗?
我叫李秋伟,吉林省榆树市人。1989年5月1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抓去。1990年6月9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我有期徒刑6年。上诉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1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服刑期满后。於1994年7月5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1995年8月2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了榆树市人民法院对我的刑事裁定。案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榆树市人民法院在2002年1月25日。判我无罪。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7月5日开始抗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案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我的案子到现在又7年了,就是没人管。
法院院长在法院当了10年的院长后,又去检察院当检察长,合法吗?
我的案子是榆树市人民法院院长在法院当院长的10年里,拖着不办的案子。他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案,把案子拖着不办。一拖7年,拖到他离开榆树市人民法院,这个案子在他离开后。榆树市人民法院在新的法院院长的领导下,重新审理了我的案子,纠正了原先的错案。在2002年1月2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判我无罪。
榆树市人民法院判我无罪后。在榆树市人民法院办我案子的法院院长,又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当检察长。我的案子在法院是他办的案,现在到检察院再由他来监督。能保证他承认他的错误吗?在法院他拖了7年多不办案,他说法院去监狱办案没有经费,后来又说无法找到当事人。现在这个案子到了检察院,又开始归他管,他开始抗诉了这个案子,为什么现在他就能找到当事人,而且当事人能够给他出证据抗诉了这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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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7月5日开始抗诉。长春市检察院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案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现在又过去7年多了?我的案子到现在没人管,如石沉大海。
我在公安局被11人的专案组办案“刑讯逼供”过,检察院为什么不去调查,他们是怎样调查的?
现在这个案子因为他在法院和检察院当院长,案子便无人问,无人管。
所以,像他这样在法院当院长后又去检察院当检察长合法吗?
法律上为什么没有规定,这样做可以吗?这样做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法律的回避制度吗?。
法院院长在法院当了10年的院长后,可以去其他省市县检察院工作(当检察长),但不能与他原先担任法院院长的法院有任何关系(自己能监督自己吗?)。
如果法院和检察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那我的案子今后会办成什么样子?我一定要申冤到底的。现在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不管我的案子,总说找不到当事人一拖在拖,没人办案,但是我还是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法律环境会越来越好,法律制度也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强大,法律制度的弊端和法律人员的素质低下会不断的改善提高。相信我的案子会有人管的。正义会战胜邪恶的,我相信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法律会给我一个公道。我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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