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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告北海检察:“铁案”不是变出来的!
2011-09-05 09:10: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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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yinxiaobo2011-09-04 16:07:38 [举报]
真是大便了的起诉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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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cuixp2011-09-04 16:17:41 [举报]
检方指望用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定罪,就是告诉世人一个简单道理:所有法律都是废纸、所有证据都上传说!中国人从电视上、电影上等等早就知道,重刑之下、与世隔绝之下,没有不认罪的被告,没有不指证他人的证人!为什么有些人对不在家里的“监视居住”条款那么偏爱?对不通知亲属的条款那么偏爱?对不让律师会见条款那么偏爱?认真看看北海四律师案,会有一些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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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yangzhou9992011-09-04 16:22:38 [举报]
静默吧,大侠!我们期待于无声处听惊雷! -
法院的院长可以去检察院当检察长吗?
我叫李秋伟,吉林省榆树市人。1989年5月1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抓去。1990年6月9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我有期徒刑6年。上诉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1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服刑期满后。於1994年7月5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1995年8月2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了榆树市人民法院对我的刑事裁定。案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榆树市人民法院在2002年1月25日。判我无罪。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7月5日开始抗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案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我的案子到现在又7年了,就是没人管。
法院院长在法院当了10年的院长后,又去检察院当检察长,合法吗?
我的案子是榆树市人民法院院长在法院当院长的10年里,拖着不办的案子。他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案,把案子拖着不办。一拖7年,拖到他离开榆树市人民法院,这个案子在他离开后。榆树市人民法院在新的法院院长的领导下,重新审理了我的案子,纠正了原先的错案。在2002年1月2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判我无罪。
榆树市人民法院判我无罪后。在榆树市人民法院办我案子的法院院长,又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当检察长。我的案子在法院是他办的案,现在到检察院再由他来监督。能保证他承认他的错误吗?在法院他拖了7年多不办案,他说法院去监狱办案没有经费,后来又说无法找到当事人。现在这个案子到了检察院,又开始归他管,他开始抗诉了这个案子,为什么现在他就能找到当事人,而且当事人能够给他出证据抗诉了这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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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7月5日开始抗诉。长春市检察院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案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现在又过去7年多了?我的案子到现在没人管,如石沉大海。
我在公安局被11人的专案组办案“刑讯逼供”过,检察院为什么不去调查,他们是怎样调查的?
现在这个案子因为他在法院和检察院当院长,案子便无人问,无人管。
所以,像他这样在法院当院长后又去检察院当检察长合法吗?
法律上为什么没有规定,这样做可以吗?这样做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法律的回避制度吗?。
法院院长在法院当了10年的院长后,可以去其他省市县检察院工作(当检察长),但不能与他原先担任法院院长的法院有任何关系(自己能监督自己吗?)。
如果法院和检察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那我的案子今后会办成什么样子?我一定要申冤到底的。现在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不管我的案子,总说找不到当事人一拖在拖,没人办案,但是我还是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法律环境会越来越好,法律制度也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强大,法律制度的弊端和法律人员的素质低下会不断的改善提高。相信我的案子会有人管的。正义会战胜邪恶的,我相信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法律会给我一个公道。我期待着。
冤案人:李秋伟(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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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liming1232011-09-04 16:32:29 [举报]
现在可以清楚了,原来北海警方用尽各种手段阻挠干扰律师会见被告人,就是为了逼迫被告人的口供,使其所谓的“证据中的事实”能够统一。如果律师能够依法会见,势必影响他们逼迫被告人取证的工作。本人认为,他们通过逼供,有些“事实”可能是统一了,但是,被告人口供必然与先前的口供比一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我们将拭目以待看北海警方的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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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文书的起诉书,北海检方说变就变并且一变再变,说明北海检方的工作其实并不严谨。同时也说明北海检方、警方已经习惯于马虎了事,不再把严肃的关乎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死攸关的事当成严肃正事认真对待。职业并非事业,职业纯粹成了谋生的手段。这是北海检方一变再变起诉书给我们透露的基本信息,只不过这次马虎了事因遇高人戳破终于没能走顺。
要害确实不在“第一”现场而在“第二”现场。“第二”现场案发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情况;都有谁去了“第二”现场;黄焕海到底是怎么死的······不仅北海警方有责任有义务查个水落石出来不得半点虚活,北海检方也有责任有义务审核清楚容不了半点马虎,他们必须以他们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绩,对国家对被害人亲属作出无可争议的准确答案。然,本案并非如是。起诉书一变再变,说明本案事实不清,公诉没有底气。为“破案”不惜草菅人命,将事业当作谋生手段,其实很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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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晚期2011-09-04 18:19:18 [举报]
一直关注北海,关注杨律,但是现在我渐渐没了耐心,几乎要怀疑律师方在干嘛,显示自己的法律水准高深莫测么?显得自己光明磊落胜券在握么?别学楚霸王!别忘记还在高墙中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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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批评“拍桌子的律师”?王才亮 良说 2024-01-20 11:18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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