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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缘何声明不需要会见律师?
2011-09-08 11:18: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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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缘何声明不需要会见律师?
文/谭敏涛
北海四律师案发展至今,北海检察院三次变更起诉,案件三次延期审理,庭审日期一再推迟,律师团成员常被来回折腾,光日常开销已花费甚多。而在9月6日开庭来临之际,北海检察院又变更起诉。之前,有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北海公安给予了无障碍会见,这让律师团成员欣喜若狂,坚守了多日,终于见到律师权利的正当行使,实属不易。而之后的9月2日下午,当陈光武律师会见自己的当事人裴金德时,却遭遇了北海公安出示“本人裴金德不需要会见律师”的声明,这让我禁不住怒从中来,虽我一再压制,但还是忍不住又要针对北海四律师案及原故意伤害案表达自己的看法,遂刊出本文。
在我看到“本人裴金德不需要会见律师”的声明后,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是谁让被告人声明不需要会见律师?这个,虽然我一再细想,但事实却容不得我多想,毕竟只会有一种可能:被告人被关押期间,一切行动只会听从公安的,被关押期间被刑讯逼供不说,还可能遭受精神强制和折磨。北海检察院几次变更起诉亦是强制被告人必须予以配合,因为检察院和公安是一伙的,检察院变更起诉后就需公安继续侦查,但缘何被告人非得配合北海公安及检察院呢?这是因为,当被告人不配合时就得挨打、受尽折磨,我虽无法断定被关押的几位被告人会遭受何种折磨,但我敢肯定的是,在押的每一位被告人都遭受了人生中最大的噩梦,而这个噩梦却是以国家公权的手段对公民造成伤害,这就是北海公安的办案逻辑——通过任何手段坐实被告人口供,以防被告人翻供。
在被告人被关押期间,一切不利于自己的证言只会有利于公安办案,一切配合式的说辞只会佐证北海公安的依法办案,一切面对律师会见以沉默应对的做法只会陡增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风险,连同被告人的不需要会见声明都是公安试图坐实案子的伎俩。多数人都知道,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意义何在,但当公安刑讯逼供,做出案子让检察院直接端给法院时,律师顺利会见在公安看来就是阻碍公检两家合作办案,妨碍公安和检察院将案子坐实。如果律师顺利会见被告人之后,被告人向律师控诉被刑讯,律师再举报公安违法办案,检察院还能顺利起诉吗?法院还会判处被告人有罪吗?所以,现在北海公安一再限制律师会见就有了答案。
而被告人刊出声明不需要会见律师,这恐怕也是自中国律师制度设立以来的头一遭,未曾想到却被北海公安拔得头筹,在此,我要说,北海公安,你们必将载入中国法治史册,为中国律师制度及法治进程增添了“光彩”,为中国刑诉法修改提供了蓝本和看点。在刑事案件中,任何被告人面对强大的公权侦查,都急需律师的安慰和帮助,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却通过公安向律师传出了不需要会见律师的声明,这难道就是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吗?这难道就能否认北海公安逼迫被告人“写出”不需要会见律师的纸条吗?这难道就能将公安的刑讯逼供及检察院为虎作伥的事实予以掩盖吗?
至此,缘何被告人说自己不需要会见律师,原因只会有一种,公安强制被告人写出这样的纸条,要不就得挨打受尽折磨。更有可能,律师每顺利会见一次,被告人就会被公安在看守所收拾一次,由此,当之前被告人面对律师的会见时,被告人只得以沉默应对,要是和律师交谈,指不定当律师会见结束后会受到何种折磨呢?现在,公安就想出了让被告人写出“不需要会见律师”的歪招,因为被告人怕自己活活在看守所被折磨致死,前律师李庄尚且相信重庆公安“现在没人关注你这个案子”的说辞,更何况还涉世未深的裴金德及其他几位被告人呢?而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依法治国社会呢?北海公安到底要将此案办成一个什么样的铁案呢?在被告人被关押期间,公安可以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收拾被告人,只要有利于自己办成铁案,他们不惜任何代价。而律师会见可能就会使被告人翻供,因为招供是刑讯所获,所以公安惧怕被告人翻供也就惧怕律师会见,据此,公安的一再限制律师会见,一再妨碍律师会见,一再不许律师会见,我们即可明白其中缘由。但是,律师m会见不成功,这个案件还会如期开庭吗?在我看来,律师前期的会见权未有保障,开庭也只会走走过场,不如律师拒绝开庭,让北海公安和检察院将戏演到底,让全国人民看看,一个案件经过了三次变更起诉,经过了重重限制律师会见,经过了围攻律师的闹剧,经过了折腾律师的丑闻,经过了举国主流媒体的关注,经过了……,北海还将上演怎样的司法闹剧来为全国人民一一解惑和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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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2011-09-07 20:39:30 [举报]
他一定被折磨得生不如死,才会写出这样的纸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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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liming1232011-09-07 20:50:05 [举报]
我的有关《刑事诉讼草案》的修改意见
(草案第49条):该条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明显与本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相矛盾。“应当如实回答”,对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所回答的内容就是与自己有罪的相关事实,实质上就是让其自证有罪。既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就假了、不真实了,也明显自相矛盾。因此建议取消本条草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
(草案第56条):建议增加对依法通知出庭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如对于违反规定不出庭的,可以强制其出庭,拒不出庭的,应当给予法律制裁。对于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或者作伪证的,应当按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的话,该条规定对于强势的侦查人员等是没有作用的。
(草案第84、92条):建议取消“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规定。该条明显与草案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相冲突。因为,嫌疑人被拘留或者被逮捕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自己不可能委托辩护人,只有其亲戚朋友才能够实现为其委托律师辩护进行辩护的权利。如果不能及时将嫌疑人被拘留以及被逮捕的情况告知其家属,那么33条规定的嫌疑人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权利,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可以说本条的规定,不仅与本草案弟33条相冲突,也使草案33条规定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失去了意义,实质上就是剥夺了嫌疑人行使辩护权。
建议增加对于违反“逮捕后,不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草案弟120条):建议增加违反本条规定法律责任。如违反本条规定没有进行录音录像的证据为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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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liming1232011-09-07 20:50:17 [举报]
(草案第158、169条):本人认为,本条只规定“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案卷中注明。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还是不够的,还应当规定侦查机关及检察院在侦查结案及审查结果等法律文书中应当写明对律师的书面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并将侦查结案以及审查结果等法律文书(如起诉意见书、撤案决定以及取保候审决定、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等)送达律师。理由如下:首先规定将律师书面的辩护意见写入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案文书及检察院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可以提高侦查机关及检察院的办案质量,减少错案;其次可以有效保障嫌疑人辩护权的行使;第三,可以体现律师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所做辩护工作,体现法律对辩护权以及律师的尊重。第四,规定将侦查结案文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律师,有利于律师对辩护工作进行总结,以及辩护工作的结案和卷宗的入档。
由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侦查及起诉机关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律师的规定,致使律师在该阶段工作情况就无从考察和总结。另外,由于没有侦查及起诉机关法律文书,作为辩护律师不知该案是否已侦查终结以及审查的结果如何等,致使律师无法做卷及卷宗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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