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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案辩护律师开庭前会见被告人说什么话?

2011-10-07 09:30:54 来源:


北海案辩护律师开庭前会见被告人说什么话?

(2011-10-07 03:00:56)
北海案辩护律师开庭前会见被告人说什么话?

    北海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律师将在10月13日会见被告人。由于此前的会见室都是装有两个摄像头的,北海警察对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说了什么话完全一清二楚。为了让北海警察痛快地在10月13日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现在提前在网络上公布辩护律师在开庭之前最后一次会见被告人所说的三点:

     一、我们辩护律师已经掌握了铁的客观证据能够证明你和其他三名被告人(裴金德除外)无罪!我们不需要本案的任何言辞证据(包括本案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和所有证人的证言),而是用铁的客观证据就足以推翻起诉书对你和其他三名被告人(裴金德除外)的有罪指控。这些铁的客观证据我们现在不能告诉你,但我们将在庭审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或者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程序中向法庭出示。

     二、你应当在法庭上如实陈述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左右所发生的本案的客观事实!

     三、你应当在法庭上如实陈述因为本案被刑事拘留关押至今是否受到了刑讯逼供的客观事实!

     

      北海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律师将在10月13日会见被告人以后,立即在网络上公布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签字和按手印的会见笔录。

 

        特别说明:

           一、由于北海律师团已经掌握了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客观证据,足以推翻控方的全部指控有罪的言辞证据,故在此次庭审质证过程中对北海检察院指控的所有认定有罪的言辞证据(包括本案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和所有证人的证言)全部以非法言辞证据进行排除,不对这些非法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任何具体质证意见,可以大大缩短庭审时间。

 

        二、杨金柱在此次庭审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或者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程序中向法庭出示铁的客观证据以后,将郑重建议北海中院休庭,待核实这一铁的客观证据以后下次再开庭审理。北海中院极有可能采纳杨金柱律师的这一建议。杨金柱律师的《易经》“讼卦断狱”神功到底有几重功力,很快就会见真章。恭请网友们见证历史时刻!

  

        三、杨金柱和陈光武律师经过多次商量后认为:北海律师团已经掌握了唯一的、不可更改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客观证据,是北海公检法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无法改变的!北海公检法可以N次改变被告人口供和起诉书,但北海公检法已经不可能改变这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证据!故在网络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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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稿到:
  • 学哲媚儿2011-10-07 03:15:39 [举报]

    睡安
  • 土地资源2011-10-07 03:24:38 [举报]

    小点声咯,杨大侠。根本不需要提醒这帮知法犯法的部门和人,让他们多裸奔一阵子咯
  • lsmxslsmxs2011-10-07 04:30:36 [举报]


    北海估计有人睡不着了.
    如果开庭前做改正有可能逃过假案追责.
    如果开庭后或庭审中发现是假案.只有追责一途.
    如果北海方不在开庭前慎重对待律师所说的手中的证据.有可能造成北海方最终引起一场追责地震.

    开庭前不慎得。开庭后无机会纠错。
  • 璞玉2011-10-07 05:02:39 [举报]


    铁证掌握在律师团手里,估计八层是发案现场的视频资料,或者是可以证明四被告无罪的其他唯一客观证据。佩服律师团的敬业精神!且看北海公检法如何把“铁案”做实?
  • 法治特工2011-10-07 05:19:02 [举报]


    律师团应该充分考虑到10月13日会见可能再次遇阻或者所有被告人都提前签署“不需要外地律师团辩护”声明再次全面“釜底抽薪”;律师团应该立即公布视频证据,先发制人,不战而胜。
  • 法治特工2011-10-07 05:31:31 [举报]


    北海律师团应该充分考虑到10月13日的会见可能再次遇阻或者所有被告人都提前签署“不需要外地律师团辩护”的声明而被全面“釜底抽薪”;律师团应该立即公布视频证据,利用网络媒体,对北海涉案官员进行网络媒体审判,律师团变成审判团,律师变成真正审判法官,主导该案的审判进程,先发制人,不战而胜。
  • 修身议国评天下2011-10-07 05:45:30 [举报]


    非受权公告:
    北海诸案,进入收宫阶段!
  • 包清雷律师2011-10-07 06:01:10 [举报]


    期待北海及到全国的一场地震。让迷糊的人醒来。
  • kunlunshanren2011-10-07 06:05:51 [举报]

    金柱哥哥:他们要抓的下一个目标就是你!你怕吗?
  • 军歌嘹亮77792011-10-07 06:48:26 [举报]

    全国关注北海律师团的民众期待着你们,80后的小律师和小律师的母亲,盼望你们打“胜战”。战略战术要特别讲究啊!大的战略方针制定以后,战术上一定一定仔细再仔细,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来不得半点的狂妄和疏忽啊!我们盼望干净利落北海律师团胜利凯旋!
  • lvshiyang2011-10-07 07:02:09 [举报]

    金柱:你太不厚道了,这样做岂不要逼疯公检法的办案人?还有那个莫书记,如果为此脑溢血,你要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 南轲一梦2011-10-07 07:02:10 [举报]

    英勇的法制斗士必将悲劣的滥权者的狰狞面目展示给每一位中华儿女,致敬!
  • 许同书律师2011-10-07 07:13:53 [举报]


    许同书律师按:没有悬念就没有故事。杨大侠把谜底披露的还是早了点。北海伤害案的意义早已超过了一个案件的意义。律师在刑辩过程中所遭遇的人为障碍,和刑辩所起的实质作用,早已为世人所知,但都没有象北海这次这样集中展露。此时正值刑诉法修改,正好为国人提供了一个讨论的样板。如果杨大侠现在不把谜底披露出来,我们还可以看到很多精彩的表演,远胜于伟大作家们挖空心思编出来的情节。“诸葛孔明叹弱智,福尔摩斯恨无能”。要知道,北海可是一年破51个全部命案的刑事高手。可惜,本来还会有的曲折离奇的故事我们看不到了。
  • 许同书律师2011-10-07 07:14:23 [举报]


    北海伤害案向人们提出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法律究竟是做什么用的?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法律到底是挡箭牌,还是遮羞布?公布的法律究竟是用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还是一块橡皮泥,需要它变成什么样,就变成什么样?究竟是无辜者的人命重要,还是办案机关、地方领导一年命案全破的面子工程重要。究竟是我们现有的法律不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还是我们现有的法律不能阻止办案机关对无辜的人随意迫害,肆意迫害?这是不是“文革”以另一种方式的延续?偶有冤案大白天下,被冤者命丧黄泉,制造冤案者依然弹冠相庆破案有功,官袍加身,何时见过象样的追究?温总理温州去一趟,动车追尾的新闻稿就从报纸上撤下来了。周书记到广西说几句,媒体马上对北海伤害案缄口。虽有悠悠众口,却没了是非。如果法律不能成为信仰,法官不需要忠于法律,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无视法律的存在自行其道,而不受惩处,甚至因其敢于突破“禁区”,具有“开创”精神而屡屡被提拨重用,成为其他官员竟相仿效的楷模,既使《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再好,又有何用?

    按规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公安不能再接触被告人,律师可以无障碍地会见被告人。可是现状是北海公安就是能无障碍地接触和控制被告人,并用各种方法阻止律师会见被告人,以致被告人对律师行使“沉默权”。对北海公安的这种行为,因为没有一个机关来出面查处,所以造成北海公安这种行为的泛滥。如果有一个机关,接到律师的投诉后,立即对北海公安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立即予以处罚,还会有北海公安阻碍律师会见的事情发生吗?《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如果公安阻碍律师的事情继续发生,而且不受处罚,《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再好又有何用?如果司法机关、政府机关违法行为不受追究,就必然用造成权力的滥用,公民的合法权就得不到保障。《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再好又有何用?

    所以,我大声疾呼,要认真修改好《刑事诉讼法》,更要重视对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的追究。通过对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的追究,来推动和落实法律的正确实施。这样,法律是结结实实的挡箭牌,而不再是遮羞布,你可以堂堂正正做人,而不再有对“莫须有”的恐惧。   2011.10.07.07:08   

               
  • falvren2011-10-07 07:23:32 [举报]

    期待法治的胜利!
  • 吴义春律师2011-10-07 07:24:46 [举报]

    关注
  • 观蟹走2011-10-07 07:28:18 [举报]

    紧急通告:鉴于杨大侠两面“三刀”,翻腾飞舞,目不暇接,北海中院决定取消原定十四日的“伤害案”庭审。何时再审,由陈光武和杨大侠对本庭的态度决定。勿谓本庭无灵物也,切切此告。
  • 老朽新芽2011-10-07 07:33:14 [举报]

    期待着教训权!
  • 自由人2011-10-07 07:34:43 [举报]

    无耻北!海当局
  • 雪中垂釣2011-10-07 07:51:18 [举报]


    雪中垂钓提前庆贺!!!
  • gb20112011-10-07 07:59:01 [举报]

    好戏开场,锣鼓不要这么紧密吧。让国人再看看北海司法公权的丑陋嘴脸呀。一招制敌前必有出其不意才对。建议而已。
  • 李先奇律师2011-10-07 08:05:05 [举报]

    关注!
  • 峡谷2011-10-07 08:20:30 [举报]

    许同书律师说的实在太精彩了!
  • 峡谷2011-10-07 08:20:44 [举报]

    许同书律师2011-10-07 07:14:23 [举报]

    北海伤害案向人们提出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法律究竟是做什么用的?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法律到底是挡箭牌,还是遮羞布?公布的法律究竟是用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还是一块橡皮泥,需要它变成什么样,就变成什么样?究竟是无辜者的人命重要,还是办案机关、地方领导一年命案全破的面子工程重要。究竟是我们现有的法律不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还是我们现有的法律不能阻止办案机关对无辜的人随意迫害,肆意迫害?这是不是“文革”以另一种方式的延续?偶有冤案大白天下,被冤者命丧黄泉,制造冤案者依然弹冠相庆破案有功,官袍加身,何时见过象样的追究?温总理温州去一趟,动车追尾的新闻稿就从报纸上撤下来了。周书记到广西说几句,媒体马上对北海伤害案缄口。虽有悠悠众口,却没了是非。如果法律不能成为信仰,法官不需要忠于法律,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无视法律的存在自行其道,而不受惩处,甚至因其敢于突破“禁区”,具有“开创”精神而屡屡被提拨重用,成为其他官员竟相仿效的楷模,既使《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再好,又有何用?

    按规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公安不能再接触被告人,律师可以无障碍地会见被告人。可是现状是北海公安就是能无障碍地接触和控制被告人,并用各种方法阻止律师会见被告人,以致被告人对律师行使“沉默权”。对北海公安的这种行为,因为没有一个机关来出面查处,所以造成北海公安这种行为的泛滥。如果有一个机关,接到律师的投诉后,立即对北海公安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立即予以处罚,还会有北海公安阻碍律师会见的事情发生吗?《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如果公安阻碍律师的事情继续发生,而且不受处罚,《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再好又有何用?如果司法机关、政府机关违法行为不受追究,就必然用造成权力的滥用,公民的合法权就得不到保障。《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再好又有何用?

    所以,我大声疾呼,要认真修改好《刑事诉讼法》,更要重视对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的追究。通过对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的追究,来推动和落实法律的正确实施。这样,法律是结结实实的挡箭牌,而不再是遮羞布,你可以堂堂正正做人,而不再有对“莫须有”的恐惧。   2011.10.07.07:08   
  • 阿靖2011-10-07 08:24:13 [举报]

    许同书律师:北海伤害案向人们提出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法律究竟是做什么用的?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法律到底是挡箭牌,还是遮羞布? 
  • 峡谷2011-10-07 08:26:26 [举报]

    看来北海律师团还是想给北海当局一个台阶下!用心良苦哇,北海当局应该领情,而不应该再敌视北海律师团了,及早悬崖勒马吧,机会不多了!不然有关方面一旦启动错案追究机制你们会悔之晚矣!
  • 峡谷2011-10-07 08:41:44 [举报]

    如果有关方面启动错案追究机制,我现在报名为被追究者做有罪辩护!
  • 人在迷途2011-10-07 08:47:16 [举报]

    关注!
  • 看看元2011-10-07 08:51:46 [举报]


    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证据
    这就说明了有十足的把握了吗?
    你讲你的
    法院还是会判决有罪
  • laodawowusuowei2011-10-07 08:56:57 [举报]


    律师团万岁!
  • 那人那夜2011-10-07 09:00:33 [举报]

    支持律师团,就是支持自己
  • 云开雾散2011-10-07 09:10:14 [举报]

    此地不是战场,此时尚未开战,胜负不在此时、此地决定!非常不赞同杨律师喜欢提前向对方暴露我军作战计划和行动、“通风报信”,让对方处于暗处、我方处于明处,徒增后面的变数!作为围观支持你们的人,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决战的胜利而不是提前的“消息灵通”、“振奋人心”、“鼓舞士气”过把瘾。同意“军歌嘹亮7779”留言“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来不得半点的狂妄和疏忽啊!我们盼望干净利落北海律师团胜利凯旋!”、“法治特工”留言“北海律师团应该充分考虑到10月13日的会见可能再次遇阻或者所有被告人都提前签署“不需要外地律师团辩护”的声明而被全面“釜底抽薪”、“土地资源”留言“小点声咯,根本不需要提醒这帮知法犯法的部门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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