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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延长拘传时限是变相支持刑讯逼供
2011-10-20 17:55:22 来源:
[陈有西按]对于此文,我说四点意见:
一、人大法工委征求《刑诉法》修改意见到9月30日结束了,但是上会前的讨论,并不能结束,不要降温。学术界和社会各界都应当继续关注。感谢人民日报继续发表这样的文章;
二、说延长拘传时间到24小时,是为了减少刑讯逼供,逻辑上是极为混乱和荒唐、南辕北辙的。他们并不了解第一线刑警的办案真相。12小时和24小时无论对侦查方,还是受审方,对破案都不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对于所有被传人,都可以关过夜了,将对全国的公民、潜在被传人和家庭,产生重大影响。这一改非同小可。
三、我坚决反对拘传期延长到24小时。12小时还查不明这人够不够刑拘,那就应当放人。有犯罪嫌疑,你就拘留。因为中国的拘留权同样在公安局、反贪局、安全局,刑拘后他能查一个月零七天。没有必要把12小时拘传权也扩大。但是我预测,这次修改一定会改为24小时。因为中国的公安、检察的声音太强大了。大家等着关过夜吧。
四、还有一个异地监视居住问题,也是变相失踪、刑讯逼供的一个大藏身洞。这次《刑诉法》修改观念的大倒退,是全方位的。不要说什么条文是各方平衡的结果。这次修改没有什么平衡,只有公权响亮的声音。代表律师和民众的只有一个田文昌一个陈光中,其他参与圏内的学者都是检察院、公安部的传声筒。他们的屁股早就坐过去了。社会上的律师、专家、学者们,认真研究和呼吁一下这些问题。这是为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不要以为同你我无关。
刑诉法拟延长拘传时限
被质疑变相支持刑讯逼供
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五种强制措施。由于犯罪情况日趋复杂,执法环境有所变化,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对强制措施进行修改。
完善强制措施的消息一经公布,便备受关注,特别是在拘传时间方面增加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更是引起热烈讨论。
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目前的规定,是多方面平衡的结果。”
【出发点】
致力解决司法办案难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从12小时到24小时,拘传时限的变化,引起部分专家学者质疑,并被认为拘传时限延长,是警察权力扩张的表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羁押时间拖长,无疑等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延长拘传时限,是现实的需要。”不少基层办案人员表达了这样的看法,很多案件由于情况复杂,时间有限,导致办案困难。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副政委陈先岩介绍:“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拘传到案后,侦查人员要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等工作。在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首先会选择抗拒而不是配合调查。”
若在十几年前,民警可能会采用逼供等一些加大审讯力度的手段,打“短、平、快”,现今执法规范化建设抓得很紧,并有领导督导、审讯录音录像等相应措施,需要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运用审讯策略取得口供,这些都需要相应的时间;在询问证人阶段,侦查人员也不能保证很快就能找到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进行搜查,也有个路途远近的问题;在勘验检查阶段,特别是对于一些伤情鉴定、物证核价工作,相关机构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
“拘传时限延长至24小时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也有利于减少和杜绝刑讯逼供。”陈先岩坦言,在个别地方,由于基层司法人员程序意识不强,有时会通过篡改拘传时间、放了再拘、换个理由再拘,规避12小时拘传期限,导致因非法拘传被起诉,从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普遍反映,在12小时内突破职务犯罪案件较为困难,侦查人员以12小时获取口供为突破口,但嫌疑人大都抱着“扛过了12小时,检察院就得放人”的侥幸心理,以对抗侦查。侦查人员在12小时内突破不成,便只能换个理由再拘。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思想在于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对于学界与实务部门的分歧,陈卫东如是表示,拘传本身是一种强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调查的行为,多年实践说明12小时基本合理。但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部分案件的拘传时间从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也是侦查部门现实需求的反映。
【立足点】
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必须并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体现了这个原则。”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认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把握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如果只是片面地强调保障人权,对犯罪不及时打击惩罚,那么就是对被害人人权的侵害。如果过于强调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甚至在侦查过程中进行刑讯逼供,那么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法治的破坏。
拘传时限的适度延长,无疑有利于有效地惩治犯罪。一些影响重大、案情复杂、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延长拘传时间有利于侦查人员深入了解案情,全面调查,避免出现明知嫌疑人犯罪却不得不“放虎归山”,任其逍遥法外的情况。据了解,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时,经常出现取证难、突破难的情况,往往导致虽然犯罪嫌疑人存在经济问题,但是苦于短时间内没法获得口供,只好放人。犯罪嫌疑人一经放出,便有可能立即销毁、转移证据,从而不利于侦查人员破案,罪犯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针对有律师认为拘传时限延长是公权扩大的问题,陈卫东承认这实际上是一种妥协和平衡,但他强调时限的延长是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制度、原则、方法上的调整,本身就是一种选择与平衡,是对哪一种更有利、利大于弊的选择,是立法机关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警察权的扩充是为了更好的侦查案件,打击犯罪。打击犯罪才能保证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获得人权保障的必要前提。社会不安定,人权保障也无法实现。”与此同时,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规定“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这也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原则。
在采访中发现,不少群众也感受到了立法机关的初衷:拘传时限的适度延长,既立足于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有效打击犯罪,还司法以公正,又立足于人权依法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还公民以自由,尽可能做到二者的平衡与协调。
【落脚点】
不能仅靠延长拘传时限
从12小时到24小时,不仅仅是简单的时间延长,更是对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工作机制、工作效率的考验。新考验亟须新突破。
“12小时与24个小时的具体区别在哪里?”不管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都希望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细化“案情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案情重大、复杂”的标准是什么,该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还是一个模棱两可的界限。这不仅让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具体的把握标准,也容易造成司法机关滥用新的规定,任何案件均以重大、复杂为由,无条件延长拘传时间至24小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陈卫东透露说,在最初的讨论中,为避免出现变相刑讯逼供,有两个“二选一”的明确限定性条款:一是24小时以内,累积询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二是犯罪嫌疑人连续休息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小时。但是在最终的草案中不知为何没有体现这一点,他建议加以细化。“这样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较强,可以减少认识上的分歧。”
12小时的延长给了侦查部门更多的时间调查重大、复杂案件,但办案人员不能因为时间的延长而掉以轻心,更应杜绝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的违法行为。侦查机关既要规范执法行为,打破12小时突破案件的传统模式,将12小时仅仅视为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交锋,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底细,为下一步的侦查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延长的12小时里要合理分配,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有所突破。警方在案件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需要办理一批法律文书,还要上传网络,因此,精简程序也是有限时间内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一环。
此外,侦查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素质,提高办案效率。陈先岩表示:“拘传时间的适度延长,对公、检、法部门都是一个挑战。虽然在时间压力上小了些,但作为执法人员还要不断苦练‘内功’,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弄清每个案件的具体特性,尤其是选准案件的突破口,确保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执法人员能迅速有效的开展工作,否则即使延长48小时、72小时也不够用。”
“对于侦查机关来说,改进自身业务水平,加强法律、程序意识,提高办案效率,应是题中之义。”陈先岩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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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违法可以有公权为制裁,而公权违法,谁来制裁?现在中国就出现这种,公权违法根本无法制裁,特别是在公检法领域,他们说了算,再说,再抓,太可怕。所以,任何给他们留有余地的做法都是不科学,不理性的。最终受害的是百姓,破坏的是整个社会和法治的建设。如果要民权让步,前提必须保证公权值得百姓的信任,司法公正。这样,就算民权受到迫害,也有救济,而现在,公权一边倒。连南阳这样的事情,政府都出来说合法,简直是胡闹。闹得无法无天。政府根本就没有权利说这样的,这是政法机关的事。存在的问题太多,从谁来说话,就可以看出政府干涉司法的严重,这样的社会,如何让司法公正。公检法政府成为捆绑的一家人。百姓去哪里申冤?这样的司法状况,中国人谁敢在中国生活。
昨天《南阳晚报》报道了南阳市政府组织的一次针对杨金德的身体鉴定,据该报称:在唐河县看守所的委托下,10月16日下午4时,在河南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及检察院、法院监督人员等人的全程监督下,南阳市中心医院对杨金德做全面体检及刑事医学鉴定。南阳市中心医院组织了眼科、神经内科、肛肠科、皮肤科、耳鼻喉科等专家,进行了辅助X线、MRI检查、神经系统影像、彩超、磁共振等多项检查,对杨金德进行全面体检。检查一直持续到当晚10时,用了6个小时。看了报道以后,也为了核实相关的问题,今天下午会见了杨金德,了解了鉴定的相关情况,杨金德指出该报道有多处不实之处: 一、没有辩护人的参与何谈监督?杨金德表示,他在进行鉴定之前数次提出要求其辩护律师一起参与鉴定的过程,但未得到许可,根据该报告可以知道,参与这起鉴定的人员有河南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及检察院、法院人员唯独少了辩护律师,媒体都可以参与,法院检察院都可以参与,为什么辩护律师就不可以参与?所谓的媒体不过是两个系统内的比较听话的媒体,其称这么多的机构都是南阳系统内可以控制的机构和人员,其真实性很难有说服力! 二、杨金德表示他并没有不配合检查杨金德向本人表示,他完全配合检查,有省人大代表“贾小平”(音译)可以证明配合检查的事实,我们也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他不配合检查,医院的检查结果是怎么来的?难道是强按着暴力体检??这样的话是不是又象是“刑讯逼供”?所以说在不配合的情况下作出鉴定结果很明显是自相矛盾的说法,其否认了不配合的说法! 三、杨金德称媒体的拍摄是按需要进行拍摄的杨金德表示,其在看守所拍摄时,唐河县公安局的某人将其沾在眼角上的纱布强行撕掉后才开始录相,为的是有一个良好完整的的形象,其称在拍摄的过程中,只是有选择的进行拍摄,有的时间可以完整录像,有的时间只可以录相,但不可以录音,杨金德认为这一次鉴定只是一个面子工程,他认为在南阳的范围没有公正、公平、真实可言! 四、销毁了手指上的指甲,杨金德称这是他留下刑讯逼供的证据。杨金德称,在进行体检前公安机关的相关人员强行将其按住,将他手指上保留了快一年的手指甲(刑讯逼供证据)强行剪掉,现在看他的手指上一根长指甲都没有了。 五、他已经五天时间没有进食了,只有今天早上才喝了一小盒牛奶杨金德称他已经有五天时间不能进食了,问其原因,他说在社旗看守所时曾经被社旗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强行插胃管,结果没有插到胃里,而是插到了气管里,造成大出血,之后留下后遗症,只能吃流状物,所以现在看守所供应的馒头根本无法食用,以致于挨饿了五天,并提到在社旗看守所对其进行插管的人员,一位“金”姓的所长,和一个姓“梁”的狱警。 六、报道中对警犬基地的羁押时间故意隐瞒杨金德称,他是2010年10月12日在方城被拘留的,头上戴得是头套,后来去了羁押场所后,他才发现不是看守所而是警犬基地,被送到社旗的时间应该是14日的上午,他说在警犬基地关了两个晚上,对于参与刑讯逼供的人员,他基本不认识,他只认识其中的一个人叫“张清柳”(音译),这个人对杨金德扇耳光扇得最狠,之后便开始刑讯逼供,一开始杨金德还是比较清醒的,但经过两个晚上加一个整白天的折腾,到后来他已经没有意识了。 七、关于报道中称皮肤完整可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没有因果关系刑讯逼供的体罚方式都是要达到在身体上不留下任何的痕迹,有如封建社会的“笞杖”,这一刑种是个技术活,有钱人都会在这个刑上花大钱,笞杖打人的时间,有两种打法,一种是打花,打得啪啪响,但不会伤筯动骨,一种是表面没问题但里面的筯骨全裂,所以刑讯的第一个条件就是不能在身体上留下任何的伤痕,比如吊大称,比如摇电话线,比如跪墙后用小木棍撵小腿可以让你小便失禁,这些方法当然不会在身体上留下任何的伤痕,所以依据身体皮肤完整,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实为笑柄。 八、南阳市政府的工作组不伦不类其实南阳市政府这个行为可以理解,他们的心态也无可厚非,只是这种行为又一次向我们证明了政府干预司法的现状,其实对于刑讯逼供的认定和排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2010年的两个规定,都规定的很清楚了,完全可以通过二审的开庭进行审理,这样公诉方与辩护人都可以见证参与到这个非法证据的排除中来,这是真正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政府出来插这一杠子,出力不讨好,这也能看得出南阳司法现状,现在这个案子又变成了一个政治案件,政府这样大张旗鼓的站出来高声呐喊,什么意思呢?很明显是想帮助司法部门来撑腰,其实这个时间,对于本案的是是非非,你让法院开庭审理不就完了,何必惹这一身的骚,本人同情南阳市政府,也可怜南阳市政府。 综上,本人认为,关于刑讯逼供完全可以在正常的刑事审判来进行审理,如果南阳市政府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证明无刑讯逼供,以便达到给南阳中院一个不开庭的理由,那我真的就没有什么话可以说了,所以,我建议南阳市政府,不要过分的干预这个案件,让这个案件按司法程序向前走,到底有没有刑讯逼供,到底是真是黑社会?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庭来审理来查明,那时大家对政府不会有一点的怨言,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一个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问题,与南阳市政府没有任何的关系,只是希望南阳市政府保持中立就可以了,但是这一份报道的出世,让我们看到了南阳市政府在帮助南阳市公安局粉饰,给人的感觉非常不好,建议南阳市政府以公正、公平、客观的心态和工作作风,让本案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审理就可以了。
南阳公布鉴定结果 杨金德涉黑案不存在刑讯逼供 2011-10-19 13:58 大河网 我要参与(553) 近段时间,南阳涉黑案主要成员杨金德自称遭受刑讯逼供的报道在网上广泛传播。10月16日,杨金德在南阳市中心医院进行全面体检及刑事医学鉴定,南阳市委、市政府成立联合监督组全程监督。昨日正式公布的鉴定结果表明,网络新闻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南阳政法机关在办理杨金德涉黑案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今年7月28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对杨金德涉黑团伙案做出一审判决,案件进入二审。10月10日起,一篇题为《民企老板“涉黑”称遭刑讯逼供,体罚后与狗同笼》的新闻稿在网上大量转载,产生了极坏影响。南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该报道,针对报道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当即责成相关部门开展全面调查。 10月16日,唐河县看守所委托南阳市中心医院成立由眼科、神经内科、肛肠科、皮肤科、耳鼻喉科等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在两名省人大代表、两名省政协委员、两名报社记者、两名电视台记者全程录音录像记录的情况下,对杨金德的身体进行了辅助X线、MRI检查、神经系统影像、彩超、核磁共振等多项检查。 体检中,杨金德自诉多次因他人外力打击致左眼失明、右耳聋、双下肢瘫痪、大小便不能自理一年。杨金德左眼、右耳、左手腕、食指、小指用胶布粘贴,医生去掉胶布进行检查。在双下肢各关节活动、双下肢肌力、全身感觉、双眼视力等检查过程中,杨金德不配合检查。 南阳市中心医院作出的刑事医学鉴定显示,杨金德全身皮肤完整,未见皮损;双小腿及足背、足底附着的是淡褐色及黑色干燥性污垢,清洗即可去除;双足、双手20甲甲周皮肤完整,甲板表面光滑,质地坚硬,附着牢固。根据临床体检及脑干诱发电位、眼底拍片结果,耳镜及鼓膜拍片,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无失明、耳聋的临床证据;根据皮肤、肛肠科检查,结合肛镜检查,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未见皮肤及肛肠损伤的临床证据;双下肢不活动,检查不合作,膝反射活跃,结合全脊柱磁共振检查未见异常,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因双下肢不活动,存在废用性肌肉萎缩,无脊髓性损伤的临床证据。 10月10日下午,南阳市公安局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就新闻报道中反映的情况,对案件的侦办、羁押过程展开倒查。调查组逐个调查办案民警,查阅医院体检记录,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并讯问调查同监室人员,没有发现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10月14日,河南省公安厅针对南阳市公安局的报告,采取异地用警的方法,组成联合核查组。核查组从2010年10月12日杨金德被抓获到案,10月13日被羁押至社旗县看守所,到2010年10月30日后羁押在唐河县看守所至今,全程开展调查,也没发现刑讯逼供行为。 联合调查及医学鉴定结果表明,杨金德涉黑案办理中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有关律师和媒体报道称犯罪嫌疑人杨金德因遭受刑讯逼供导致左眼瞎、右耳聋、双下肢瘫痪、指甲遭受钳子夹拔、肛门塞啤酒瓶等均属谎言。 另外,经联合调查组调查,杨金德所称在警犬基地遭遇的“鬼洗脸”、“与狼共舞”等刑讯逼供并不存在。警犬基地实为南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大案大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警犬训练大队的办案办公场地,警犬训练大队与另两个大队相互隔离,警犬使用有严格的审批程序,除驯犬员外其他任何人员都无法接近在此训练的警犬,更不可能将凶猛的警犬和人关在一个笼子里。10月15日,有媒体称“南阳市公安局正紧急拆除警犬基地审讯室毁灭证据”的报道也不属实。实际情况是,南阳市公安局因办案所需,8月份开始在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所在办公楼一楼最西头装修两间讯问室。而杨金德2010年10月12日被抓获时,是在该大队办公楼一楼最东头的一间讯问室进行讯问的,该讯问室目前完好无损,尚在使用。 南阳市政法机关有关人士表示,南阳政法机关一贯重视社会各界对政法工作的监督,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的监督和建议,在日常办案工作中,南阳政法机关坚决杜绝刑讯逼供问题的发生,对于群众反映民警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决不姑息迁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损害政法机关形象的行为和不实报道,也将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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